人大審議國歌法 學者料港實施 升國旗奏唱須行注目禮 改詞亂唱可拘留

[2017.06.23] 發表
前年11月香港隊對中國隊的世界盃外圍賽,有球迷在賽前奏國歌時發出噓聲,亦有球迷舉起代表噓聲的「BOO」及「Hong Kong is not China」等標語。有學者預計內地如通過《國歌法》,本港很大可能要透過本地立法實施,屆時噓國歌或觸犯法例。(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初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草案)》。草案規定舉行升國旗儀式奏唱國歌時,在場者應當面向國旗,行注目禮;惡意修改國歌歌詞或故意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者,可被公安機關拘留15日以下。有法律學者預計草案一旦獲通過,本港或要透過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再在本地立法實施。

私人喪事禁唱 列小一教材

《國歌法》草案共有15條,當中列明7類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開幕、閉幕會議,以及重大體育賽事等,但規定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合的場合奏唱或播放國歌。

草案規定奏唱國歌時,在場者應肅立,舉止莊重;在升國旗儀式奏唱國歌時,在場者應當面向國旗,行注目禮;如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或者故意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損害國歌莊嚴形象,會被公安機關拘留15日以下。

草案亦規定國歌須列入全日制小學一年級音樂課教材,中小學應當組織學生學唱國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說明草案時表示,國歌是國家重要象徵和標誌,制定法律規範國歌的奏唱場合及禮儀,對維護國家尊嚴、提升愛國意識而言都十分必要。

港立法料參照國旗法先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田飛龍相信,《國歌法》草案如通過,會適用於香港,並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有助強化香港的國民教育和國家認同。一名熟悉基本法的內地學者說,《國歌法》如通過,應會在全國範圍適用,包括香港。該學者相信,屆時將參照特區政府1997年通過制訂《國旗及國徽條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在港實施的先例,特區會自行立法,在港實施《國歌法》。

陳弘毅:本地立法可自訂刑罰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者陳弘毅表示,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須與國防、外交和非香港自治範圍有關。他認為《國歌法》符合相關條件,而本地立法時,可因應本港現有的刑罰制度作調整,不必直接套用內地的條文。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贊成引入《國歌法》,相信可保障國家尊嚴,亦避免出現因噓國歌等行為而引發的中港衝突。前年世界盃外圍賽中港大戰,有球迷向國歌報以噓聲,引發中港爭議。

張達明憂損言論自由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則認為將《國歌法》引入本港的機會不大,在一國兩制大前提下亦不應引入相關法例;而草案中列明貶損國歌等將被公安機關拘留,張達明表示「本港刑法並無行政拘留,若直接引入此刑罰,有可能違憲,而引入《國歌法》亦絕對會影響本港的言論自由」。香港眾志立法會議員羅冠聰則質疑,引入《國歌法》將侵害本港的教育自主,違反基本法。

更多港聞
高官「執位」 鄧忍光升政制局常秘
【明報專訊】候任特首林鄭月娥宣布新班子後,政府高層官員新一輪「音樂椅」亦展開。現任海關關長鄧忍光、特首辦常任秘書長劉焱、地政總署署長甯漢豪和... 詳情
彭定康回憶錄:英坐視聯合聲明被違反
【明報專訊】末代港督彭定康本月底將出版回憶錄,他認為《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已被違反(breached),例子包括港人被內地官方人員(o... 詳情
中聯辦:副主任應邀落區 市建局:中聯辦提出到訪
【明報專訊】中聯辦副主任譚鐵牛去年底上任後四出與不同學校、團體交流及拜訪,中聯辦網站昨日發稿表示,譚本周二應市建局邀請,與市建局主席蘇慶和、... 詳情
【明報專訊】立法會大會昨讓路予財委會加開會議,審議啟德體育園319億元撥款,項目昨未獲表決,會議今日繼續。對於議員關注項目將來會否超支,民政... 詳情
自稱「兼職女友」實賣淫 10女被捕  中學生涉案 社工稱「搵快錢」輕視風險
【明報專訊】警方派員「放蛇」打擊網上賣淫活動,揭發有女子在網上社交平台如facebook、Instagram或WeChat等自稱「兼職女友」... 詳情

明報網站 · 版權所有 · 不得轉載
Copyright © 2017 mingpaocana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Ming Pao Daily News A wholly owned subsidiary of Ming Pao Enterprise Corporation Ltd.
Toronto Chinese Newspaper

1355 Huntingwood Drive, Scarborough, Ontario, Canada M1S 3J1 | Tel.: (416) 321-0088 | Fax: (416) 321-9663 | Advertising Hotline Tel: (416) 673-8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