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發兩告票 市府終認錯
【明報專訊】多倫多一名市民在路邊泊車兼售車,結果吃了政府2張罰單﹐他不服處罰但投訴無門。事件曝光後,市府職員發覺原來接獲告票的女車主已把適用的停車許可證放在擋風玻璃上,終肯承認錯誤取消罰單。
多倫多市民貝爾(Barbara Bell)住在多市中心30多年﹐由於沒有自家停車位﹐她常年購買了市府的路邊停車許可證﹐每天把車泊在公共街道的道路兩邊。最近她決定出售汽車﹐便在車窗上放置了一個「出售」(for sale)標誌﹐沒想到的是卻先後吃到兩張交通罰單。
兩張交通罰單雖然不是很昂貴﹐每單罰金15元﹐但貝爾感到十分不公﹐表示﹕「我放售車標誌牌在車上並沒有違反多市的交通管理附例﹐因為我已經購買了路邊停車許可﹐憑什麼處罰我﹖」
獲悉此事的市府新聞官約翰斯頓(Steve Johnston)表示﹕「根據市政管理條例﹐即使像貝爾那樣購買了市府夜間路邊泊車允許﹐他們也不能夠為銷售汽車把售車標誌牌放在車內作廣告。」
然而這條附例有一豁免條款,只要出示有效的停車許可證,便可以在車廂內放置廣告。
多倫多市政管理條例(Toronto Municipal Code)明確規定﹕「任何人不能以銷售汽車為目的將車泊在公共道路、街道或其他交通地點以吸引公眾注意。」
貝爾已向市府有關部門投訴要求取消罰單﹐她表示﹕「我把車停在路邊完全不是為了銷售目的﹐而是我購買了停車許可證,並且我也沒有其他地方停車。」
市府職員終於發覺錯發了罰單,願意取消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