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運南亞人蛇罪成 巴基斯坦船長囚63月
【明報專訊】港府去年修訂法例,運載南亞及非洲多國人蛇的「蛇頭」可被控較嚴重控罪,最高判囚14年。水警於法例修訂生效5日後拘捕一名巴基斯坦籍船長,船長涉以舢舨運載24名巴國人蛇闖港,昨被裁定兩項控罪罪成,判囚5年3個月。
去年修例 增禁運8國人蛇
被告Suleman Muhammad(27歲)報稱商人,他除安排24名巴基斯坦人來港外,其舢舨亦沒安裝滅火及救生裝置,也沒提供夜間航行燈,故另被控一項危害他人在海上安全罪。水警總區重案組高級督察譚漢榮在庭外稱,本案是《入境條例》修訂後首宗成功檢控的販運人蛇案,認為刑期合適。譚透露案中船上24名人蛇中,部分人因涉及其他罪行被拘留,其他人則被遣返回國。
根據入境條例,安排或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即屬違法,經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控罪中的「未獲授權進境者」原本只涵蓋中國內地、澳門及越南的非法入境者,但港府為遏止酷刑聲請人數不斷增加,於去年5月修例,目前或曾居於阿富汗、孟加拉、印度、尼泊爾、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尼日利亞或索馬里的人,亦被列為未獲授權進境者。
兩罪可告 律政司用較重控罪
本身是大律師的法政匯思成員石書銘指出,律政司亦能以「運載非法入境者」罪控告涉案船長,但該控罪只針對水路來港的非法入境者,也未能反映船長偷運人蛇的元素,且刑罰較輕,上限為罰款60萬元及監禁7年。石又指出,是次船長被控的「安排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罪包含面較闊,除船主及船長以外,其他船員及參與運輸人蛇的同伙,例如安排運輸工具的人亦屬犯罪。
根據入境處資料,由2014年至2017年2月,港府合共截獲8146名非華裔非法入境者,其中56%來自越南,22%來自巴基斯坦。
【案件編號:DCCC7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