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樽擲警判監9月 熱血成員上訴駁回續囚
【明報專訊】去年農曆新年旺角大衝突,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被指兩度用水樽擲向警員,早前被裁定襲警和拒捕罪成,判監9個月。他不服提上訴,高院昨裁決指原審裁判官因陳被捕後保持緘默,便對陳作不利推論屬嚴重出錯,但就本案而言該錯誤並不重要,遂駁回其上訴。已服刑逾3個月、其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的陳須即時還押,繼續服刑。
法官張慧玲昨開庭宣讀判決,並頒下判辭詳述駁回上訴人陳柏洋(30歲)就定罪及判刑上訴的理據。上訴一方質疑,原審裁判官蘇惠德指出陳被捕後默不作聲是違反常理,侵犯陳的緘默權。張官在判辭指出,違反被告緘默權是非常嚴重錯誤,令定罪欠穩妥,但就本案而言,蘇官所犯錯誤不重要,若蘇官沒犯上述錯誤,亦一定會裁定上訴人罪成,故本案定罪非不穩妥。
對於上訴人質疑3名警方證人形容施襲者外表時有分歧,包括未能說出襲擊者是否戴眼鏡,張官認為蘇官無忽略考慮3人證供的可信性,又指警員被水樽擲中後立即追捕施擊者,其間一直注視該男子,並非依賴該男子面貌辨認,故警員能否記得男子有否戴眼鏡並不重要。
張官認為,針對襲警罪,蘇官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屬相當嚴峻,但由於案情嚴重,陳為了向政府或警方表達不滿而肆意襲擊警員,法庭須以具阻嚇性判刑,表明不會姑息及縱容襲警行為,故有關量刑起點非過重,駁回陳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訴。
【案件編號:HCMA57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