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差餉訴訟 終院判中電敗訴
【明報專訊】中電(00002)2007年控告差餉物業估價署,把建築中設施納入應課差餉租值內,令中電於1999至2008年度多交差餉。雙方10年內多次因不服裁決對簿公堂,至昨日終審法院頒下判辭,5名法官一致裁定差估署勝訴,恢復土地審裁處的決定,中電須就青山發電廠、龍鼓灘發電廠及竹篙灣發電廠的主要設備用地繳交差餉。終院更頒發臨時命令,要中電支付差估署的上訴訟費。
曾勝訴獲退回16億
雙方的訴訟緣於2007年,中電控告差估署,當時中電被判敗訴。至2013年,中電獲高院上訴庭裁定勝訴,政府退回逾16億款項。惟差餉署不服裁決,就部分爭議提出終極上訴。
電廠設備用地須繳差餉
中電一方早前指出,連接青山發電廠的鍋爐支撐鋼架等均屬於《差餉條例》第8b條中的「機械」,故應獲豁免地租差餉地租。終院昨釐清《差餉條例》第8A條中「工業裝置」的定義,裁定鍋爐的支撐鋼架完全符合第8A條內的定義,不可被合理地描述為機械或機械的一部分。
而於2013年,法官區慶祥指建設中的資產並非可佔用資產,故不應計算差餉。惟終院昨指根據《差餉條例》第8a條,其「適用範圍不限於仍未有一個應課差餉物業單位存在的情G」,故涉案設施不應獲豁免地租差餉。
差估署發言人昨表示,歡迎終審法院的判決,該判決確認了估價署長就中電供電系統的應課差餉租值評估原則。
中電:尊重裁決 不涉早年退款
中電發言人回應指出,中電尊重終院昨天的裁決。惟這並不影響土地審裁處於2013年及2014年判決其勝訴的決定。中電會堅守承諾,如果將來再獲政府發還因多收地租同差餉而退回的金額,會全數回贈客戶。
發言人解釋,終極上訴只就部分法律爭議作出裁決,故土地審裁處於2013年及2014的判決仍然生效,但不涉早年政府退回的16億元。
發言人強調,早年已退還逾16億「地租及差餉特別回扣」予市民。至於日後會退回多少金額,發言人指仍需時研究。
【案件編號:FACV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