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經營權被拒疑因英語不佳 語言不屬歧視上人權庭敗訴
港移民被指拒交保證金裝修費落選
【明報專訊】香港移民本想申請日式快餐特許經營權創業﹐在安省倫敦(London )的一個購物商場開業﹐但自己認為英文能力有問題﹐導致申請被擁有特許經營權的公司拒絕﹐無緣簽訂合作協議。這名志氣高遠的移民不服,以違反安省人權法(Human Rights Code)為理由,向安省人權仲裁庭投訴,自己是因為說英語帶口音,獲得不公對待。然而投訴卻遭仲裁庭駁回,指投訴人無法證實個人的遭遇是種族歧視引起。
「安省人權仲裁庭」(Human Rights Tribunal of Ontario)審理了這宗來自香港移民C君提出的案件﹐C君本來想購買特許經營權﹐在安省倫敦(London )一個購物商場內的美食廣場內出售日式快餐﹐但懷疑自己是因為英文能力不好,申請才被特許經營權的持有人的有限公司拒絕﹐因此而無法簽訂合作協議。事後C君不忿,以違反安省人權法(Human Rights Code)為理由,指控該公司。
在安省,人權受《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加拿大人權法》(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以及《安省人權法》(Ontario Human Rights Code)的保護。 任何人因年齡、性別、族裔、宗教或性取向歧視他人都是違法的。在加拿大社會的所有地區,包括工作場所、家裡、學校和法院,所有人均有權利得到公平的對待。
庭上答辯人提交書面陳述並反對歧視的指控。答辯人稱﹐它拒絕和興訟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是因為非歧視的原因﹐特別是他拒絕繳納保證金和英文程度﹐這兩個原因。答辯人繼續表示﹐興訟人在會面的那一天﹐帶來了一個翻譯﹐因為與訟人沒有用英文交流的水平。拒絕與訟人的申請是一個正確的商業的決定﹐這個決定和興訟人的種族和原居地無關。
C君表示﹐事實上他英文流利﹐答辯人拒絕與他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只因對方認為他缺少英文溝通技能。他聲稱這就是歧視﹐因為語言與原居地有一定的聯繫。
而他帶了一個朋友(翻譯)去參加會議﹐只是因為他準備要做人生最重要的決定﹐他需要精神支持以及朋友可以幫助溝通。同時﹐他表明儘管他是土生土長的香港人﹐英語並不是他第一語言﹐但他高中就讀的是英文學校﹐高中畢業﹐並可以通過英國教育制度的公開考試﹐說明他的英文水平沒有問題。並且﹐在2004-2008年﹐他在快餐經銷店做過廚師和收銀員﹐從未遇過英文溝通問題﹐從顧客滿意度來看﹐他得過35/35的評分。從特許經營的披露文件來看﹐也沒有對申請人的英文水平有要求。但是現在他卻被拒絕申請﹐說明﹐答辯人歧視他。
答辯人表明﹐通過調查﹐它發現興訟人資金緊張﹐並且拒絕支付保證金和裝修費用。在會面時興訟人以粵語交流為主﹐很少說英文。而且﹐在用郵件溝通的時候﹐答辯人發現興訟人使用他妻子的郵件﹐而不是他自己的。而且答辯人也曾因為英文水平拒絕過其他申請人。興訟人並不是特例。該公司旗下有20個特許經營人其中18個都是華裔或者華裔的後代﹐說明答辯人從未對任何人歧視。因此﹐它拒絕興訟人的申請﹐更大的原因是原告不能支付裝修費用和保險金。
根據《安省人權法》﹐語言並不屬於歧視的範圍﹐興訟人不能提供答辯人拒絕他的申請和他的英文水平和種族的聯繫。因此缺少這種聯繫﹐從表面證據來看﹐歧視不成立。儘管仲裁庭的副主席接受興訟人的證供﹐並通過證據還有興訟人庭上的表現﹐相信他英文水平良好﹐但是有英文水平比興訟人更差的人﹐可以通過申請﹐說明﹐他並不是主要是英文水平被拒﹔因此仲裁庭副主席駁回他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