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煙霧餅公大生囚3月 保釋候上訴 官斥為脫罪作古仔
【明報專訊】公開大學學生前年在立法會審議《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草案)時,在金鐘海富中心被警員截查並搜出1公斤「煙霧餅」,他經審訊後裁定管有爆炸品罪成,昨被判囚3個月。裁判官斥被告不斷為案件編作新版本以洗脫罪名,顯示他毫無悔意,但寄語被告監禁非世界末日。早前被還押的被告,昨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公開大學發言人指校方一直提醒學生參與社會運動以及在任何時刻都必須恪守和平、理性和合法的原則,這次有學生被判監3個月,大學感到痛心,校方會與學生家人聯繫,盡量提供協助。
辯方求情指被告關迦曦(20歲)因個人身體問題,勞教中心報告不建議被告入勞教所,而被告年僅20歲,需要家人及教會協助改過自新,擔心一旦判他入獄,會結交壞朋輩,對被告百害而無一利,希望裁判官判處被告短期監禁並以緩刑處理。
先稱不知情 後稱打野戰
但暫委裁判官葉ㄚG認為,被告在背景報告指自己從不知道管有的是煙霧餅,又指是代朋友收藏,但他在勞教中心報告又改口指煙霧餅是用作打野戰,案發日是相約友人在金鐘等候,再一同到長沙灣打野戰。裁判官斥被告為洗脫罪名,為案件編作不同版本,根據勞教中心報告,被告明顯知悉他所管有的是煙霧餅,與背景報告說法不一。
寄語被告:監禁非末日
裁判官又指管有爆炸品是剝奪社會享有和平安寧的權利,巿民若吸入煙霧餅,會損害呼吸系統,他指被告雖年輕,案發時亦只是管有而非燃點爆炸品,但因控罪嚴重,認為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讓社會知道法庭絕不容忍危害社會安全的行為。裁判官又指辯方的求情理據,不屬可判處緩刑的特殊合理理由,終判囚3個月。
裁判官最後寄語被告,監禁非世界末日,又指3個月刑期不長,勸勉他出獄後勿再犯案。辯方庭上表明將提出上訴,申請等候上訴期間讓被告保釋,獲裁判官批准。
被告為公開大學3年級生,案情指他於2015年12月16日,被立法會外的警員發現他形[可疑,遂尾隨他至海富中心截查,發現他背囊內藏有16件餅狀物體,警方事後證實餅狀物體為「煙霧餅」,內含500克氯酸鉀,他其後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及3項違反危險品條例的交替控罪。
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爆炸品罪罪成,原定上月中判刑,惟裁判官指背景報告指被告不同意案情摘要及控罪,顯示他無悔意,難以判處社會服務令,故將案件押後至昨日候取勞教中心報告。
【案件編號 : ESCC413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