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警扣10公斤金條逾20年 被判按價賠245萬
【明報專訊】甘肅男子馬哈比20年前攜帶10公斤金條到廣東加工,返回甘肅時卻被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公安局以涉嫌走私黃金罪立案,並扣查所有金條。他追討20年卻不果,前年向廣東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廣東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此前作出決定,確認當局需按上月的黃金價格作賠償,折價近245萬元(人民幣•下同),惟馬男目前仍未獲得該筆錢。
1996年2月,馬男在白雲機場,為其50條鑄有「利昌金舖」等字樣的金條辦理託運手續時,被安檢人員查獲並立案調查。同年4月,馬男交付保證金後取保候審。雖然最終馬男走私黃金證據不足,但違反了當年民眾不可私自購買黃金的條例。按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人民銀行予以強制收購黃金,惟當時機場公安局卻違規沒收。
警方指及後已按規定將沒收的黃金交售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市分行,整筆兌換款為88.6萬元,同年9月5日將該筆交售款上繳財政。惟隨荌禤a政策調整,現時市民可以個人名義收購、買賣黃金。馬男事後曾多次向機場公安局索還黃金但不果,遂於前年11月向廣東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警方願以20年前的金價賠償,連同多年來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合共約200萬元。
惟馬男不滿賠償金額,向廣東省公安廳提出複議,複議判定賠償款項不變。
馬男遂向廣東高院申請賠償,上月28日廣東高院賠償委員會出具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以當日黃金價格計算,機場公安局應賠款近2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