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量名不副實少九成 鋰電零售商罰4000元
【明報專訊】海關去年於九龍灣一間商店購買充電鋰電池測試,揭發出售的電池容量僅及商品所標示約一成,該店負責人昨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罪成,罰款4000元。
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懷疑有人出售有問題的充電鋰電池,去年5月5日遂派員到九龍灣臨興街美羅中心2期一間商店 ,購買10粒4000毫安培小時充電鋰電池測試。經海關化驗後,證實電池容量介乎457至483毫安培小時,僅達商品所標示容量約一成。
聲稱電量4000mAh
店舖的40歲李姓男負責人因供應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充電鋰電池,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昨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4000元。
港大電機電子工程系副教授張星煒解釋,毫安培小時(mAh)為電量單位,可理解為一小時連續輸出的電流,以4000毫安培小時充電鋰電池為例,若一部手機每小時需要400毫安培,此電池便能支撐10小時;若是400毫安培小時電池,僅能支撐1小時,換言之兩者電量相差9倍。
專家籲勿貪便宜 應買正貨
張星煒說,市民難自行化驗充電鋰電池的電量,不過若發現所買的新電池「食電」,可與具相同毫安培小時的原裝或舊電池對比,測試兩者電量能否維持相若時間 。他提醒市民勿貪便宜,宜購買正貨電池。
違商品例可罰50萬囚5年
海關提醒商戶遵守《商品說明條例》,並呼籲市民購買商品時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出售用途,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50萬元及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