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副校覆核案 校委方稱私人糾紛

[2016.12.07] 發表

【明報專訊】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去年9月被港大校委會否決任命為副校長,時任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及外務副會長李峰琦其後申請司法覆核。高院昨開庭決定是否受理官司,法官押後裁決。申請一方指校委會有公眾責任維護學術自由,校委會一方則反駁指事件屬私人合約糾紛。

高院押後決定是否受理

代表兩名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指出,港大校委會否決任命陳文敏為副校長,但沒有交代原因,而且根據流出的校委會會議錄音,校委成員曾批評陳沒有博士學位、「Google Search」搜尋到的論文數量少,卻從沒給他機會反駁,屬程序不公。

李續稱,根據《基本法》第137條,「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事實上港大校委會有公眾責任維護院校自主和學術自由,尤其是副校長負責任命大學所有的學術人員、分配學術資源,對學術自由影響甚深。申請人作為院校一分子,有資格監察院校的決定,並要求校方公開決策理據。

申請方﹕校委有公眾責任護學術自由

代表港大校委會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指出,港大已於今年5月委任另一人擔任副校長,質疑本案已淪為純粹的「學術討論」。他特別提到申請人一方早前已修改其司法覆核申請,不再要求推翻校委會決定,只要求法庭聲明其決定違反《基本法》和程序不當。

余若海續稱,《基本法》第137條並沒指出院校有責任維護學術自由。若有人認為因為宗教、性別或個人言論等原因而不獲聘任,可用個人權利被侵犯為由入稟,但這不能說成院校有責任維護學術自由。余又認為,事件屬院校內部的聘任事宜,屬私人合約法糾紛,不涉公共行政法範疇。

【案件編號:HCAL262、2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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