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銅鑼灣「水凝美聚」美容院兩名職員,被指威迫女顧客購買6萬元療程。兩人被控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經審訊後昨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兼獲訟費,裁判官指事主證供不可信。事主則指警方和消委會查問未夠仔細,才導致口供有遺漏。
官:口供有出入 事主非誠實
兩名被裁定無罪的職員為凌碧宜(31歲)及曾秋婷(30歲),原被控一項「作出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兩人聽取裁決後眼泛淚光,凌當場鞠躬致謝。事主黃綺玲接受電話訪問時表示,對裁決感到無奈,又指當日向警方和消委會投訴時,對方查問未夠仔細,以致口供有所遺漏,說法因而與庭上版本有出入。
裁判官裁決時指出,本案關鍵在於事主的證供是否可信,但對於為何買1.5萬元的療程會簽帳5次,黃一時稱眼睛有毛病,一時又說當日房間內光線不足,說法含糊其詞。裁判官續指出,黃任職秘書,有20多年工作經驗,以其背景不可能不看單據便簽署,認為她的證供不合理。
對於黃在庭上稱當日被職員強迫簽單,又指職員曾稱「唔簽唔走得」,裁判官質疑說法與她向美容院客戶服務部、警方和消委會的投訴不一致,認為事主非誠實可靠。
1.5萬元療程變6萬
事主供稱,去年5月19日到美容院通淋巴,在昏暗的房內被按摩師和凌碧宜及曾秋婷先後游說她做「保健泰包」療程。黃終不勝其煩購入1.5萬元療程,惟簽帳後被告通知她信用額不足,凌隨後讓她簽兩張帳單,黃表示以為是降低銀碼後再開單,又因光線不足沒細看金額便簽下。其後凌以相同理由,要求她用另一張信用卡再簽兩張帳單。
事主續稱,療程完結後欲取回信用卡和收據,卻發現共簽帳6萬元,更獲告之「唔簽唔走得」。她當時太驚慌,終同意簽名離開,事後分別向美容院客戶服務部、警方、消委會和海關投訴。
上月必瘦站職員被指威嚇女顧客,指其頸和胸部生疣會變成癌症的案件,職員亦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此類案件難入罪主要是事主報案時沒說清楚案情細節。他指出,市民若感被脅迫購物,大多會即時去報案,但敘述過程往往因心情激動而未夠詳盡,口供過於簡單;直至開庭審理時,事主才在律師盤問下憶述細節,會被質疑說法有出入或矛盾,而被裁定證供不可靠。陸建議,事主應先寫下案件詳情作整理,並找律師陪同前往報案。
【案件編號:ESCC156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