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康文署罕有獲地政總署授權針對石澳外灘的違規寮屋僭建執法,要求涉事大宅業主在3個月限期內清拆僭建,但對比地政總署個多月前處理東丫背村違規寮屋,要求業主於28日內清拆僭建,康文署所訂的通知期更長。 康文署今次引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執法,於7月12日向涉事石澳大宅發出通知,飭令業主須於3個月內停止佔用官地及清拆僭建,否則署方有權驅逐及接管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如有需要,署方更可引用該例檢控業主。消息人士稱,過去3年康文署曾到涉事大宅視察,並多次勸喻業主清拆僭建,但有人以年紀老邁及家人安居多年為由,冀獲得寬限,故清拆大宅僭建進度緩慢。 律師謝天良表示,按有關條例,一般由執法部門視乎每宗個案的情G訂下通知期,「霸佔官地6000呎與600呎都已是兩種情G」,但由於康文署以往絕少對寮屋違規僭建執法,認為今次例子較少見。 城規會委員潘永祥表示,以往地政總署在對違規寮屋霸佔官地的執法上,因資源及人手不足,一般不會每宗都即時處理,會容許寬限期,「有公眾關注的個案會較快執法,如果無,執法或會有優次情G」。他相信,由於康文署並非處理地政問題的專家,設3個月通知期是希望涉事業主能夠有充裕時間,以糾正違規情G。 授權執法少見 業界:非最快方法 測量師學會前會長何鉅業稱,地政總署作為政府代表,負責管理官地,亦可授權其他部門執法,但以他認知,這種做法較少出現,因授權予其他部門涉及政府內部的協調及行政程序,而且康文署並不常處理地政事宜,如何引用相關土地條例執法,或會較不熟悉,「某程度不是最快最果斷的處理方法」。他認為,事件被揭發至今3年,康文署及地政總署才協調好如何執法,處理時間的確太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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