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從明年1月1日起,安省《道路交通法》(Highway Traffic Act)關於行人過馬路的一些新條例將開始正式實施,司機們看到行人使用過路線(Pedestrian Crossover)或者看到有學校交通督導員(School Crossing Guard)時,都必須等候行人上到人行道之後才能將車駛過。
新規規定,如果違反了上述條例,司機會面臨150元至500元的罰款,還要被加扣3分。
根據安省交通廳公布的新法解釋資料,如果有行人使用了有懸空黃色過路燈的過路線,或者是有交通督導員在幫助學生過馬路時,司機必須停下等候,直到所有的行人都走上了人行道之後,汽車才可以繼續行進。
多市警方交通組的新聞官史密斯(Hugh Smith)講解稱,這個新條規主要是保護使用過路線的行人、學生和交通督導員等人,因為以往許多司機看到這些人在過馬路時,只要看到對方已經離開自己的正前方,不等行人走到人行道就把車開過過路線。
「但有一些老人的步伐比較緩慢,過馬路會花更長的時間。另外就是學生過馬路時,經常會有走到馬路中間卻突然掉頭往回走的情況發生,最後就是交通督導員,你也不知道他站在馬路中間指揮交通後,最後會走去馬路的哪一邊。所以如果不對來往的車輛作出這樣嚴格的限制,就有可能會發生意外。」
史密斯指出,交通法的這條新規,並不適用於路口的過路線(Crosswalk),各位司機只要像以往一樣遵守交通規則即可。
而這些新規剛剛公布之時,也讓許多市民有許多誤讀,以為只要看到有行人過馬路,就必須等候對方走上人行道方可通行。
教車師傅黃志明就是其中一位對上述規例有誤解的市民。「這樣的規例沒有道理啊?你去多市中區任何一個繁忙的路口試試看,要等所有的行人都離開馬路,那汽車就根本不可能左右轉了,比如說中區華埠的登打士街夾士巴丹拿道路口,經常有老人慢慢過馬路的,那車怎麼等得到?」
而黃師傅的經驗之談就是,如果有行人還走在過路線上,只要車身與行人之間的距離還保持在1.5米至2米左右,汽車就可以越過過路線,「差佬(警察)也不會過來煩你。」
史密斯警官還提醒大家,另一條需要注意的規例是,如果仍在人行道上的行人看到車輛正在移動過程中,而且自己此時要過馬路,就等於是送上門擋住車輛的行駛方向,那行人就不能過馬路,否則也會吃告票。
「這主要是針對那些為了跑過馬路趕公車的行人,他們只看到馬路對面公車的情況,完全不顧旁邊是否有車正在開過來。一名正在右轉的司機,前一刻看到自己右側的過路線上沒有人,轉過臉去看左側是否有直行車輛過來,等回過頭來時,卻有一名行人突然跑到馬路上,這樣很容易發生車禍。所以新規例要限制行人冒這樣的風險。」
另一方面,為了防止司機和行人搶道,在上述情景出現時,如果司機沒有煞車或打方向盤避開行人,則會被警方控以「沒有避讓行人」的控罪。
「我知道有些司機會搶在行人走到馬路上之前,加速從行人面前呼嘯而過,這樣不行。司機必須觀察行人的動向,如果看到行人有跑上馬路的趨勢卻沒有採取避讓或制動的措施,那也是要被警方檢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