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收款8.4萬罰8.4萬 控方申禁任公共機構高層 官斥無理壓迫

[2015.12.19] 發表
原審法官潘兆童判刑時表示,本案有別一般案件,兩被告非不誠實、刻意隱瞞收益,認為不應對陳志雲判處任何限制自由的刑罰,故判陳罰款8.4萬元。陳隨後離開法庭(中),沒回應記者有關是否滿意判刑及會否上訴的問題。(鍾林枝攝)

【明報專訊】商台首席智囊陳志雲任職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期間,沒向無綫申報下,與其時任經理人叢培崑收取奧海城共11.2萬元報酬。原審法官潘兆童昨執行上訴庭指示,裁定陳與叢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分別罰款8.4萬元及2.8萬元、即陳與叢在案中分別收取的報酬金額。二人雖免於獄中度聖誕,但留有案底,並要支付訟費。陳早前已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明報記者 章淑廉 植敏欣

律政司仍可就兩人的刑罰提出覆核。律政司發言人昨回覆本報查詢表示,就兩名被告的判刑,律政司會研究法官的判刑理據和外聘資深大律師的主控報告,才決定是否要跟進。 由於陳志雲已表明考慮提出上訴,律政司不適宜在現階段再評論。商業電台昨回覆,由始至終都相信陳志雲的誠信,陳仍是商台的首席智囊及節目主持人。

已申上訴終院 5年訟費數百萬

有法律界人士估計,被判罰8.4萬元的陳志雲,5年來花費訟費逾數百萬元。

法官潘兆童強調,本案與一般貪污案極不相同,不能以「貪污」形容,認為二人只是「技術性」犯法,任何限制陳自由的判刑都與案件嚴重性不成比例,只能判罰款。控方昨引用防賄條例,申請禁止陳出任公共機構管理層職務,為有關條例生效35年來的首次申請。潘官斥責,控方完全不從公眾利益出發,對陳的無理壓迫十分不公平。

案件由2010年至今,經過兩次審訊及兩次上訴,糾纏近5年,上訴庭於今年10月直接下令原審法官潘兆童裁定陳志雲及叢培崑有罪(見表)。陳昨於庭上聽取其代表資深大律師謝華淵求情時,多次雙眼通紅,眼泛淚光,判刑後更與好友王喜等逐一擁抱(見另稿)。

官指「技術性」犯法非「貪污」 毋須判囚

潘官判刑時強調,上訴庭雖認為陳與叢有罪,但沒推翻兩名被告沒刻意隱瞞、沒有不誠實意圖及以其職權獲取報酬的事實裁決。潘官遂認為本案有其例外及獨特性,與一般的貪污或收受理利益案不同。從陳在無綫電視的前上司為陳撰寫的求情信可證實(見另稿),陳沒向無綫申請收取報酬,並非存心隱瞞,極其量只是疏忽引致。

潘官形容兩人只是「技術性」犯法,不一定要判囚,監禁式的刑罰或社會服務令等對人身自由有所限制的刑罰,都與本案的嚴重性不成比例。潘官更相信即時沒有社會服務令,陳也會服務社會。潘官強調,判處罰款是基於對犯案手法及被告為人的考慮,而非考慮兩名被告的學歷及社會地位等。

法官又拒絕控方自有關條例申請禁止陳志雲未來7年出任公共機構的董事或管理層職位,形容控方的申請是對陳志雲的無理壓迫,十分不公平。法官表示,有關條例指出,控方考慮公眾利益後,可作出相關申請,惟根據辯方的求情信,法官認為任何合理的人都會覺得陳應該繼續出任公眾機構的職位,而且本案案情較一般貪污案輕微,批評控方完全沒有從公眾利益角度出發,對此深表遺憾。

【案件編號:DCCC12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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