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有移民顧問表示﹐曾經被加拿大政府發出遞解令的人﹐他日若透過家庭團聚而重新移民加拿大﹐申請移民過程中﹐須向加拿大領事館申請一個名為獲准返回加拿大的授權許可﹐只要取得許可﹐而又經過合法程序申請移民﹐加拿大政府通常都不計前嫌﹐批准移民申請。 加華移民留學中心總裁吳冰(圖)表示﹐個案中的傅姓女事主因以詐騙方法而取得加拿大居留身分﹐故駁回上訴﹐批准公共安全及緊急預備部繼續執行5年遞解令的決定。而在遞解令生效期間﹐傅氏不但不能再次申請移民﹐就連申請加拿大的旅遊簽證亦不可以。 不過﹐當5年期過後﹐只要她的第二段婚姻是真實﹐便可循家庭團聚再次申請移民加拿大。然而﹐她申請移加的同時﹐亦必須向加拿大領事館申請一個名為獲准返回加拿大的授權許可。只有取得許可後﹐她的移民申請才有機會獲批。 她指出﹐當事人在申請返回加拿大許可時﹐必須提交理由﹐解釋她申請返回加拿大的原因﹐假設當事人想重新移民加拿大﹐她便要先提交移民申請書﹐才再申返回加拿大許可﹐這樣她便可以移民加拿大為由﹐要求取得許可。 吳冰表示﹐她亦曾處理過一些個案﹐就是當事人因不同的原因而被遞解返回原居地﹐但其後因配偶或子女是加拿大合法居民﹐故循家庭團聚的類別重新移民加拿大﹐而且大多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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