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無邦q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圖)涉串謀其時任經理人叢培崑貪污案,上訴法庭周一駁回陳志雲暫緩執行定罪及判刑申請,認為其要求缺理據即時駁回申請。預計陳志雲將在下周五被判刑。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周二表示,陳志雲提出的暫緩執行定罪和判刑指示申請,認為陳志雲一方未能提出合理理據,因此駁回申請,本月18日發還原審法官定罪及判刑。陳志雲的代表律師在庭上說,不認同上訴庭批准暫緩執行,是給予被告優待,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強調不是要求上訴庭要給予陳志雲普通人所無的優待,或視他高於法例,只是希望法庭考慮陳志雲的良好背景,酌情處理,同時可避免不必要的程序。律政司一方說,上訴庭無權力暫緩執行已經發出的命令,應按機制行事,不能因為被告背景,採用不同程序,否則是開了壞先例,又認為即使陳志雲分別就定罪及判刑提出兩項上訴,終審法院亦可以指示不處理刑期方面的上訴。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說,根據上訴庭早前的指令,被告陳志雲已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庭可以直接將陳志雲判刑,而最終決定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是讓被告仍有機會到上級法院,就判刑上訴。
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早前在庭上表示,既然上訴庭是有權作出命令,亦有權,亦當然有固有的司法管轄權更改指示。
謝華淵說,暫緩命令可避免就定罪在上訴至終審法院期間,又要就刑期提出上訴,若最終在終審法院上訴得直,就會浪費訟費。但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質疑,若謝華淵的講法是正確,為避免浪費上訴的訟費,所有被告在原審時都毋須被定罪和判刑。楊振權又解釋,上訴庭將案發還原審法官的唯一原因,是因為人權法第11條保障被定罪的人,有要求上級法院覆核的刑期的權利,若由上訴庭直接判刑,陳志雲即會喪失此權利。
控方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指,若法庭批准是次暫緩申請就會立下壞例子,因為上訴有其機制,不應因為被告的個別情況而暫緩定罪和判刑。他又表示,現階段定罪和判刑是不會產生不必要的訟費。
陳志雲早上由男友人陪同到庭,而過去一直陪同他出庭的藝人王喜未有到庭。問到為何王喜未有陪同,陳志雲指王喜在大陸拍劇。至於王喜有否透過WhatsApp表示支持,他笑而不語。陳志雲又說,暫未通知王喜法庭決定,但相信對方或「晏鱞遠s聞會知」。
無邦q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與其前助手叢培崑串謀收受利益,兩人2011年9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3項身為代理人收受利益、提供利益及串謀提供利益等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法律觀點犯錯,案件一度發還時任原審法官潘兆童續審,上訴庭今年10月判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原審法官裁定二人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