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主席:香港法治仍勝一籌 因制度容市民挑戰
【明報專訊】司法覆核是以法律手段,控告政府或根據法律而成立的公營團體,主要挑戰政府部門不合法或違憲的政策,或相關人員所作的違憲行為;《基本法》35條亦保障香港居民向政府部門及相關人員提出訴訟的權利。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昨回應烈顯倫的言論時表示,香港的法治仍能更勝一籌的原因,正是香港有制度容許市民提出挑戰。有學者認為,市民訴諸法庭或顯示市民與政府交涉的途徑正在收窄,以及對政府的信任度不高。
根據政府數字,去年共有168宗入稟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有68%的司法覆核案件作出對政府有利的判決,不利判決的佔32%。
覆核成功 左右政府政策
近年不少司法覆核案件對政府政策有重要影響。2004年房委會分拆旗下商場和停車場業務,成立領匯基金及上市,包括盧少蘭在內的公屋居民申請司法覆核,雖然法庭裁定無違憲,但領匯(現稱領展)延遲到05年上市。2005年男同志Billy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男男肛交的合法年齡,法庭裁決《刑事罪行條例》寫明21歲以下男男肛交違法屬違憲,新例於去年底獲通過。2010年住於東涌的婦人朱綺華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港珠澳大橋香港段的環評報告,高院判朱勝訴,令港珠澳大橋香港段工程被迫延遲動工。今年4月,高院裁定行會拒向港視發出免費電視牌照的司法覆核勝訴,指行會違反發牌不設上限的既定政策,下令發還行政會議重新考慮港視申請。
指權衡好處 覆核代價仍小
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回應烈顯倫的演說時說,「香港的法治仍能更勝一籌的原因,絕不是因為無人敢控告政府,又或者市民知道控告政府必定無法取勝,而是因為香港有制度容許市民提出挑戰,並由一個為人所信任、能獨立於行政機關的司法機構作出裁決」,即使這制度對香港政府或市民構成不便,但相對它的好處而言,只屬很小的代價。
譚又稱,申請人須先向法庭取得司法覆核許可才可繼續訴訟,法庭可篩去沒有合理勝算的案件。但並非所有被拒批許可的案件也屬濫用司法程序,部分案件可能因為申請人不熟悉司法覆核的用途,又或法庭判決有誤而造成;部分不獲批許可的案件則只為吸引公眾注意或令政府尷尬,雖令人厭惡,但絲毫不減司法覆核制度的價值。
烈顯倫又批評學聯前常委梁麗幗就政改諮詢申請司法覆核時,欲將特首梁振英及「政改三人組」同列為司法覆核「答辯人」。譚指出這說法有誤,稱梁麗幗只提出把特首梁振英列為「利益相關者」,她估計梁申請將特首列為「利益相關者」,是因為覆核結果或對特首有影響,尤其是假若法庭接納梁麗幗的要求、就政改過程頒下禁令。
至於烈顯倫提及的司法覆核個案,譚則不評論,因法庭裁決前已仔細考慮興訟各方理據。不過,她指出雖然沒有就梁的司法覆核申請批出許可,但沒有下令梁支付訟費,可能法庭認為梁的申請不足以構成濫用司法程序。
學者﹕反映交涉途徑收窄
中文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Surabhi Chopra認為,當香港市民把政治爭拗帶到法庭,不應單純地認為是為了吸引注意、或只是在浪費法庭時間而不予理會;市民訴諸法庭或顯示市民提出政治主張及與政府交涉的途徑正在收窄,以及對政府的信任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