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昨召開記者會,表示收到內地夫婦求助,指二人在2013年以7000多萬港元購入半山區豪宅「珒然」,但發展商太古地產拒絕發放240萬元新從價印花稅現金回贈。太古地產發言人回應,事主申請新從價印花稅之特別現金回贈時已過期限,故不符合獲發放新從價印花稅特別現金回贈的條件。涂謹申斥發展商無將風險告之買家,涉嫌誤導。買家夫婦表明不排除會有法律行動追回金錢。
7000萬購「珒然」 追240萬回贈
臧氏夫婦2013年10月透過地產代理購入「珒然」25字樓一單位,臧先生稱當時發展商有優惠,只要在交易完成後180日,連同買家印花稅和新從價印花稅的收據通知發展商,就可獲得有關稅款的現金回贈。
太古﹕申請已過限期5月
臧氏夫婦在2014年1月14日完成交易,一併把稅款提交,但因當時立法會尚未通過徵收新從價印花稅,所以有關稅款暫存在律師樓。政府在同年7月28日才正式刊憲公布收取新從價印花稅,及後律師樓才可協助交稅。稅局當時積存大量申請,臧氏在12月才取得正式收據。但當時已超過完成交易後的180天限期。太古地產及後以合約列明時限為由,拒絕發放回贈。
涂謹申認為,合約列明的「180天」理應是指正常情G下,即是買家可正常交稅的情G。但合約簽訂時立法會仍在審議新稅政策,認為發展商應向買家清楚說出潛在風險。
臧先生說,當時職員未有提及立法會仍在審議一事,亦沒提到這個風險,反而強調會無條件有現金回贈,叫他毋須擔心,因此認為太古做法不公道。
太古地產發言人回應,有關交易於2014年1月14日完成,臧先生在同年12月12日,即申請新從價印花稅之特別現金回贈期限的近5個月後才申請,因此不符合獲發放現金回贈條件。
發言人說,於2014年4月初,買家委託的律師行曾去信該公司的律師行,申請買家印花稅特別現金回贈。由於該申請是於以上180日期限內提出,買家獲發8,262,976元買家印花稅回贈。除此以外,其代表律師行於2014年1月14日至2014年12月12日,即交易完成後11個月內,一直未有就申請新從價印花稅特別現金回贈作任何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