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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明報專訊】根據法例,任何滿18歲的香港永久居民,均可登記成為區議會、立法會及鄉郊代表選舉的選民。其中在鄉郊代表選舉中,法例要求選民在登記成為選民前的3年內,要一直居住於該選區的鄉村內,而選民登記的地址必須為其唯一或主要家居的地址。若選民搬離其所登記的地址後,仍然於選舉中投票,即屬違法。
本案被告林金有於票站投票前曾獲投票助理員派發書面通知書,通知上述有關住址的事宜,惟被告閱讀後繼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