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許仕仁出賣「忠誠」職位

[2015.11.05] 發表
新地主席郭炳聯(圖)昨到高院旁聽胞兄郭炳江的上訴,並由多名保鑣陪同。(郭慶輝攝)

【明報專訊】前政務司長許仕仁被裁定與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前執董陳鉅源等人貪污罪成,眾被告的上訴聆訊昨繼續。控方指許官至政府第二把交椅,掌管不少牽涉新地的政策,上任前卻秘密收受新地高層賄款,並多次「講大話」隱瞞。控方形容他「出賣忠誠」和「出賣職位」,辜負公眾信任,有如「服侍兩個主人」,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指不用證明有特定行動回報

代表控方的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指出,本案是典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件,控方不用證明許曾作出特定的行動作回報,亦毋須考究許在西九等涉及新地的項目上做了什麼決定。他舉例說,假若某法官收取了與訟人一筆款項,即使他沒有承諾以具體行為作為回報,但已對司法制度構成損害,因為不會有人相信他會公正審案。

Perry續指出,一般市民沒權委任公職人員,只能相信他們的忠誠,相信他們會好好服務市民,故須靠法律制裁出賣忠誠的公職人員,而事實上香港已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相關案例,毋須刻意追溯其他國家數百年前的判決。

此外,代表陳鉅源的御用大律師Ian Winter昨指出,控方的控罪是在錯誤的基礎上,並把《防止賄賂條例》的「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的控罪元素錯誤混入本案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之中。Winter批評控方刻意降低控罪門檻,雖然辯方曾在案件開審前多次向控方及原審法官反映問題,卻不獲理會。

Winter認為就本案而言,控方須證明許仕仁曾與郭炳江、陳鉅源和關雄生訂立犯罪協議,而且許在收錢後作出失當行為,才能把他們入罪,但事實上控方未能證明他們曾作有關協議,亦沒證據顯示許曾作失當行為。

Winter續指出,根據控方就第7項控罪的案情,郭炳江和郭炳聯透過陳鉅源和關雄生,把賄款交給許仕仁,但最終郭炳江和郭炳聯被陪審團裁定罪名不成立,陳鉅源、關雄生和許仕仁反被裁定罪成。Winter認為第7項控罪既然是「串謀」控罪,若被指付錢的郭炳江和郭炳聯脫罪,被指負責將錢交給許仕仁的陳鉅源亦應獲判無罪。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C4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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