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為避免民眾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非法器官移植,衛生福利部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明定民眾至海外接受非法的有償器官移植,如換肝、腎、心、肺、胰臟、小腸及眼角膜等7種器官,最高將面臨5年刑責及30萬元罰鍰,預計最快下周通過立法院審查後立即公告實施。
據《中國時報》報道,衛福部解釋,本次修法定義,是以有無民眾到海外換器官需求為界線,皮膚、血液等不列入其中,主要是民眾不會到境外換皮膚或換血,因台灣本身就有血庫,燒燙傷患者想換皮膚,也有人工皮可取代,沒有到境外換膚的需求。
買器官判刑 台灣全球最嚴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長王宗曦表示,過去民眾赴境外器官移植,出現許多器官買賣的疑慮,這次修法,主要是呼應器官移植應為「無償原則」,因此只要發現涉及仲介、買賣、提供等有償非法行為,就得面臨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開罰30萬元,過去是毫無罰則。
王宗曦指出,赴境外器官移植的病人,返台之後,需終生服用抗排斥藥,新法規定,病人若要領取藥物,須向醫院如實申報器官來源,若病人蓄意欺瞞,必須承擔刑責。
一名家住中部企業家,多年來被腎病所苦,在朋友介紹下前往大陸換腎,一次花費近千萬,他說,赴陸換器官,會有仲介一條龍安排,無論是術前、術後的檢查、追蹤,即便新法上路,「所有費用都在大陸付款,台灣要怎麼抓?」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坦言,醫師通常是告訴患者一支電話,「報我的名字,找這個人可以解決你的問題。」所以除非患者舉證,否則很難抓。
據最新統計,全台器官等候者為8,762人,其中以等待腎臟有6,586人最多,其次為肝臟1,170人,再其次是眼角膜740人。若與去年數據相比,僅肝臟的等候人數略降,但腎臟與眼角膜的等候者都持續攀升。
此外,過去台灣將死刑犯列為器捐來源,但引發人權爭議,台灣也沒有醫院願意執行死刑犯器官移植,即便連大陸,今年起也不再執行死刑犯器捐,因此此次修法將「死刑犯不得作為器捐來源」列為臨牀指引,但不具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