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錄口供規則 列明不應引導答話
專門章節講解涉智障人士程序
【明報專訊】沙田美林h遛狗翁被殺案,警方一度錯誤拘捕及暫控30歲中度智障男子涉嫌誤殺,早前智障男家屬公開的警方錄影會面聲帶,關鍵內容前後矛盾,警員的提問方法被質疑充滿引導性及創作成分。本報取得警隊內部發給所有人員的錄取口供指引《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當中列明警務人員錄取口供時「不應引導」被問話者答話、口供的「可接納性」由是否「自願」作供確定,並有專門章節講解「為弱智人士錄取口供」,相關的陪同人員的要求等。被誤拘智障男的家屬歐太表示,警隊本有清晰說明不可引導作供,反映事件的荒謬,有警員「明顯無跟足指引辦事」,希望警方徹查改善,而非推卸責任。
明報記者
公眾及警隊中人都對警員向智障男錄影會面取供時,提出引導性的問題感驚訝。其實,任何警務人員於學堂受訓時,刑偵課程中都會教授向疑犯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有探員指出﹕「咫f供是基本功,在學堂會教。」
警方:會重新檢視政策及工作指引
警方回應稱,期望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權利繼續受到應有的保障,會重新檢視處理上述人士個案的政策及調查工作指引,探討改善措施、增強培訓。
列明如涉威脅欺騙 屬「非自願」
本報取得警隊刑事總部製作、供所有警務人員學習所用的「天書」《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 ,以了解錄取口供的要求及程序。當中首段已列明,口供的可接納性是按該口供是否自願作出,並指出如涉威脅、欺騙或「協議」的形式錄取口供,即屬「非自願」,並點出規則雖非法律,是慣常做法規則,屬行政規則,警務人員須按實際情G及常識引用。
書中亦列明錄取口供的規則,其中第IV項列明「警務人員錄取口供時,他須將供述人的說話正確筆錄下來,不應發問任何問題及不應引導該人答話」等。另有章節講解「為弱智人士錄取口供」(及後改稱「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要有合適的成人(appropriate adults)在場等(詳見圖)。
本報取得的《規則及指示》版本為1998年教材,有資深刑事偵緝警官指出,此《規則及指示》一直適用,只是偶爾因應用字如「警誡詞」等更新,取供要求為警員基本功,故在智障男案中「無法明白為何會犯這些錯」。
智障男家屬歐太表示,希望警方認真處理今次調查及檢討,做到公正客觀。
監警會料列「嚴重投訴」 每月匯報
消息稱,如智障男家屬下周投訴,鑑於事件嚴重性及社會關注,監警會料將個案列「嚴重投訴個案」,警方須每月匯報一次調查進展,該會派觀察員視察警方調查投訴,如向家屬取供的情G,並關注事件「整體問責性」,「誰人決定要起訴,暫控是否合理、心急落案的原因等」。
■明報報料熱線﹕inews@mingpao.com/ 9181 4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