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裁判官:居屋貸款協議明顯違法
房署稱視乎個別協議字眼
【明報專訊】本報早前報道,未補地價居屋業主與財務公司訂立貸款協議,並在俗稱田土廳的土地註冊處登記,做法涉嫌違反《房屋條例》。曾於2013年審理同類案件的前暫委裁判官許淑儀接受本報專訪時說,這類做法明顯違反《房屋條例》,借款人和貸款人均要負上刑事責任。
許淑儀認為問題嚴重,批評房屋署執法不力,又指目前罰則過低,有需要增加罰款。房署至截稿前未回覆,該署早前回覆稱,是否違例要視乎個別貸款協議字眼。
本報上月報道,大批未補地價居屋業主,在未得到房署同意下涉嫌「加按」。記者偵查發現,自2009至2014年的6年間,共有8300多個未補地價資助房屋,包括7000多個居屋單位,曾與財務公司簽訂共1.6萬宗貸款協議(loan agreement),涉及金額約50億元。這批貸款協議全部均於田土廳登記入樓契,變相用單位作抵押,涉違反《房屋條例》17B及27A條。
房署曾對這類案件檢控,2013及2014年共發出21張傳票。由於這類以傳票形式檢控的案件,一般只在裁判法院審理,而目前裁判法院的判辭並沒有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供公眾查閱,令外界難以了解這類案件的審訊結果、涉及的法律原則,而房署亦拒絕向本報提供具體資料。
據本報了解,2013年粉嶺裁判法院曾審理一宗同類個案,房署控告一間作為借款人的財務公司,與天富苑一名未補地價的居屋業主,訂立了涉及物業的貸款協議,違反《房屋條例》27A條。這條法例最高刑罰是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控方毋須證明犯罪意圖
被告初時不認罪,負責審理的暫委裁判官許淑儀在庭上表示,該法例是一項絕對的法律責任(absolute liability),只要能證明被告的行為是自願,被告便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法庭毋須控方證明被告有任何犯罪意圖,被告亦沒有其他可以使用的抗辯。
被告得悉後認罪,被罰款1萬元。後來被告一度上訴到高等法院,惟其後撤回上訴。
現任私人執業大律師的許淑儀擅長處理刑事案,2008年至2014年間先後出任暫委特委裁判官及暫委裁判官。她接受本報訪問表示,由於該案最終未得到高等法院或以上的上級法院審理,因此有關未補地價居屋涉嫌「加按」問題上,目前未有權威性的案例。
「法例穩陣 房署應嚴管」
但她認為,《房屋條例》17B及27A的立法精神,是基於居屋是政府向收入較低的市民提供的房屋福利,並根據豁免補地價形式優惠售予業主,業主不應在未得房署批准下,將物業加按作為個人得益,因此任何未補地價居屋業主與財務公司簽訂貸款協議,並登記於田土廳的樓契中,明顯是與土地有關(related to the land)及屬於押記(charge),涉嫌違反上述法例。
對於本報發現大批未補地價資助房屋已變相加按,許淑儀認為問題嚴重,反映房署執法不力。「法例本身是『穩陣的』,我認為房署應該加強執法,多做業主查冊,嚴緊監管,及加強向公眾宣傳這行為的刑責,以收更大阻嚇力。」她補充,條例已訂立20年,當局應與時並進,考慮將目前最高罰款50萬元的罰則增加。
促加重刑罰
本報上周四再向房署查詢目前上述問題的檢控政策、執法人手和力度、有否定時從田土廳翻查居屋業主借貸資料等,房署至昨晚截稿前仍未有回覆。
【居屋涉違例「加按」系列.之三】
明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