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點對點﹕記者遇襲案 證據不足未起訴
今日香港﹕警權×執法公正
【明報專訊】新聞撮要
無邦q視記者和攝影師及香港電台女記者2014年10月採訪撐警集會期間,疑被在場者襲擊,被捕者一律因證據不足未被刑事起訴。記協質疑當日眾目睽睽且有大量照片,何以會證據不足,要求警方交代有無多方位調查。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表示,警方做法令人質疑有否保持政治中立,又認為警方未有盡力調查。據了解,無辰O者及兩名攝影師在認人手續期間,警方以疑犯頭部有明顯特徵及鬍子為由,在一組認人程序中准許疑犯及另外8名「戲子」戴上帽及口罩,只露出眼睛,結果無法認出疑犯(詳見表)。
認人程序 疑犯僅露眼
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指出,警方做法是莫名其妙及荒天下之大謬,質疑日後是否所有疑犯可作同類要求,擔心破壞認人程序,「那以後很多罪案都會認唔到人!」
警方及執法機關認人安排有指定程序,要留意疑犯與「戲子」之間的身體有否顯著特徵不同而作安排。有資深偵緝警官表示,疑犯臉上若有刀疤或大痣,會向疑犯及「戲子」提供膠布遮掩,若疑犯戴眼鏡,則會讓全組人戴眼鏡。教授刑事程序及法證的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楊艾文指出,這是為免出現「有偏頗的選擇」(bias selection),如疑犯有一顯著特徵但其他「戲子」沒有,容易對疑犯造成不公平,但警方要留意這些遮蓋會否太多,以免影響有效調查。
新任警務處長盧偉聰回應時表示,警方需要尊重被捕者的權利,未有評論疑犯戴口罩及帽是否合理。他指某些情G下,疑犯會要求穿不同衣服、做不同動作,當值的總督察若認為合理,便會尊重,否則疑犯或會在審訊時提出抗辯,指警方的認人程序不公平,或會令檢控失敗。
——綜合《明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