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引 扑頭最少囚8年
【明報專訊】本港90年代常有「扑頭黨」出沒,令市民人心惶惶。有說法指扑頭黨數十年前首見於廣州,80年代末至90年代流傳到香港,受害人遇襲後頭破血流甚至傷重不治,損失財物由數十元至過百萬現金不等。1999年警方一度針對扑頭黨,在港九新界設專責小組,但因扑頭黨多從後向事主施襲,緝兇有難度,以1999年發生154宗扑頭劫案為例,當中3人死亡,但只有17人被捕,當中14人被定罪,分別判監半年至6年。
90年代橫行 警設專責組 葉劉促加刑
有見扑頭黨謀財害命,時任保安局長葉劉淑儀提出,希望檢控部門處理扑頭劫案時向法官要求加重刑罰。至2000年5月,上訴庭發出判刑指引,指為保障公眾,扑頭劫案應轉介到高等法院審理,一經定罪,量刑起點為判監8年。
法庭明示重判扑頭劫案後,同類案件大減,但仍時有發生。其中2010年7月初,毛妹芭蕾舞學校沙田分校校長徐滿芬(44歲)在觀塘授課後,深夜時分獨自返家,途中遭匪徒用硬物扑頭及搶走手袋,徐婦頭骨碎裂昏迷,延至5天後死亡。涉案男子翌年在高院承認搶劫和誤殺罪,被判入獄10年。
昨日荃灣扑頭劫案中,其中一名疑犯為16歲少年。律師鄧達明表示,雖然上訴庭特別就扑頭案發指引,但扑頭劫案罪成的未成年犯人,仍可用心智未成熟為由,向法官求情減輕判刑,但相信幅度不會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