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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斯詐可囚14年 鮮有執法

【明報專訊】現時規管新股重複認購,主要是根據港交所制定的《上市規則》,只要發行人採取合理措施防止重複認購,包括在認購申請表上作警告,及要求申請人聲明只提交一次申請,上市公司便毋須為重複申請負責,責任由重複申請人負擔。法律界人士稱,重複申請者可能干犯欺詐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不過,過去鮮有報道指有人為此負上刑責,制度只是「靠嚇」。

中廣核202重複申請 沒提採行動

記者從港交所網站中,找尋過去半年上市公司招股的《配發結果公告》,共有600份申請涉嫌重複認購(見表),這些公司均公布涉嫌重複認購的申請都被拒絕,但均沒有交代會採取什麼行動。例如,中廣核在公告中表示有202宗重複申請,該公司回覆本報稱,會嚴格執行港交所的有關監管規則,但沒有交代會否為重複申請採取行動。

大律師陸偉雄指散戶如有意圖隱瞞重複申請,或會觸犯欺詐罪,最高監禁14年。

不過,雖然有制度監管重複認購,但過去鮮有報道指有人為此負上刑責。事實上,證監會在2007年曾表示,一直與港交所、證券過戶處及警方跟進有關懷疑重複認購的申請,並鼓勵過戶處將涉嫌詐騙個案轉介警方。

警方:檢控沒歸類

本報向港交所及證監會查詢,二者均沒有提供檢控數字,警方回覆稱,未有就新股重複申請提出檢控的個案歸類,故未能提供相關數字。

股份過戶處卓佳證券則表示,會透過證券登記公司總會與證監會,匯報及商討市場特別情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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