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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趕在昨天勞動節,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加薪四法」中的《公司法》修正案。明訂公司章程應規定企業提撥定額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餘,作為員工酬勞,且需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給予;而酬勞發放規定,則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半數以上同意決議。
此外也規定,當公司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予以彌補;且除非公營事業主管機關在章程中明定,否則公營事業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