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案為首宗檢控而定罪的威嚇顧客營業行為案件,一年多前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銷售方若使用威脅、侮辱等方式,令消費者未能自由決定選擇產品及是否交易,可能犯法。
海關回應稱,《商品說明條例》修訂後於2013年7月19日生效。海關截至今年2月底,調查涉及34宗美容業涉威嚇營業行為個案,包括本案。有關法例指出,商戶若對消費者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即屬犯罪。威嚇行為的特點包括會損害消費者的消費及行為自由,如非受到商戶的騷擾、威迫或施加不當影響,消費者一般不會作此銷售方式及交易。
法例指出,銷售行為是否威嚇,須考慮多個因素,包括時間、歷時、地點等;推銷者有否出言威脅或侮辱;商戶藉提出不幸情况,影響消費者判斷產品並作交易決定;在合約施加嚴苛及不平等障礙及威脅作非法行為。
官曾指被告一唱一和添壓力
裁判官香淑嫻早前裁定3名被告罪成時,指她們行為一唱一和,添加壓力和恐慌,昨判刑時表示「沒有如此這般的銷售方法,事主不會有此交易決定」。據事主作供,得悉被指胸部有硬塊深感擔憂,且當時身心疲勞,想盡快離開,並在王珍珍建議下提供儲物櫃鎖匙,讓王代她取手袋「埋單」。
海關在法例修訂前的宣傳廣告,舉例稱健身中心推銷會籍時若不斷疲勞轟炸、阻止離開或連番施壓,令消費者判斷力低落決定付款,可能觸犯威嚇銷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