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街A型廣告牌 絆跌行人須取締
【明報專訊】鑑於有行人被絆倒路上後追究責任,多市將會在未來兩周內加強取締商號在央街上擺放未有向市府登記的A型廣告牌。
據市府牌照及標準部門地區經理Joe Magalhaes指出,取締人員將會在預先未有通知下採取行動,掃蕩這些A型廣告牌非法佔用行人路。
按照市府的相關附例693-24C(9),市府禁止在德樸文路(Davenport Road)以南的央街擺放A型廣告牌。
而市政府的取締人員可以充公未有領取許可證的廣告牌,然後向廣告牌的東主索取存放和退還費。
就在前日下午有市民發現央街介乎布魯亞街至書院街,以及登打士街至芝蘭東街兩路段,便有至少25個A型廣告牌擺放在行人路上。
律師John D. Philp便表示,市府最好盡快採取行動,因為妥善管理和保持行人路暢通是市府的責任。
最近這名律師便代表一名因被擺放在央街上A型廣告牌絆倒的女子,向市府和有關的商號追究責任。
市府是容許商號在事先申請下,在路上擺放A型路牌,而每年的許可證費用為90元,但條件是商號必須要提供有關投報責任保險的證明,保險必須同時保障商號和市府所要承擔的民事索償金額。
商號獲得許可證之後可以在營業間內擺出A型廣告牌,但必須有逾2.1米的行人路,供路人行走。
多倫多市中心商業促進區支持這次取締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