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專門取錄輕度及中度智障學童的粉嶺香海正覺蓮社佛教普光學校,2011年被教育局拒絕聘請外籍英語教師,當時就讀該校小四的學生由家人代表申請司法覆核,指教育局殘疾歧視,案件昨在高院開審。 現年14歲、在佛教普光學校讀中一的中度智障羅姓學童,由母親黃善(譯音)代表興訟。平機會昨亦派資深大律師到庭協助法庭。該校校長李啟明說,申請人之前曾向平機會投訴,但未能解決事件,才提司法覆核。 教局:洋教師政策不包智障生 校方2011年4月11日向教育局長申請在2011/12學年聘請外籍英語教師,但3個月後被拒絕,局方解釋,針對提供特殊教育的小學,外籍英語教師政策只包括肢體殘障學童,不包括智力障礙學童。 律師:損智障生權利 屬歧視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稱,智障學童應與一般學童獲得相同資源,根據局方規定,有肢體殘障學童的學校可申請聘請外籍英語教師,而大部分肢體殘障的學童亦同時有智力障礙,故若申請人要獲得外籍英語教師授課機會,必須放棄入讀特殊學校,改為入讀主流學校,但這樣會剝削其獲得特殊教育支援的權利,故局方決定構成直接及間接的殘疾歧視。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L 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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