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建築物條例》並無特別規定私人樓宇需要抵禦地震,但該條例規定所有樓宇須能抵受每小時250公里的陣風風力(即10號風球),因此具有很強的荷載抵禦能力,在這種情形下,發生烈度5至6級地震時,99%以上的建築仍然安全,即使發生烈度為7級,約475年一遇的地震,本港96%的建築物仍然安全,而多項主要基建設施(例如機場、道路橋樑、鐵路橋樑、水塘及污水隧道),設計上都能抵禦烈度6至8級的地震。 內地要求:小震不壞 中震可修 大震不倒 內地的抗震設計要求與台灣相若,在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後曾經修訂,兩岸在對震區、烈度的計算方法有所差異。抗震要求基本可以概括為「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建築物當遭受低於本地區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一般不受損傷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本地區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可能損傷但經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高於本地區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響時,將不至於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情形」。 四川地震中有大量「豆腐渣」學校倒塌導致學生死亡,2009年,國務院開展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對地震、洪災、泥石流等災害易發地區城鄉中小學校舍進行抗震加固或是搬遷。該項工程原本計劃為期3年,但至今仍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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