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部分冤案案例
[2014.10.31] 發表
●福建福州男子念斌
2006年被控投毒殺害鄰家兩名兒童,先後被4次判處死刑,多番上訴後於2014年8月被判無罪釋放。念稱曾在警方嚴刑逼供下承認控罪,將追究辦案警員責任及要求國家賠償。
●河南商丘男子趙作海
1999年被指殺害情敵趙振晌,被判死緩,惟被害人於2010年「翻生」回鄉,當局事後認錯翻案,釋放趙並賠償65萬元人民幣。
●河南平頂山市葉縣男子李懷亮
2001年被控涉嫌姦殺同村少女,因死者親屬上訪,法院副院長口頭承諾判李死刑,李被羈押12年後,終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釋放。
●湖北京山縣男子佘祥林
1994年因涉嫌殺妻被批捕,後被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其後又被改判囚15年,至2005年佘妻突然現身,法院重新審理,並宣判佘無罪。佘獲70多萬元人民幣的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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