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競爭事務委員會正就《競爭條例》草擬指引作諮詢,當中如何防範超市「以大欺小」反競爭令人關注。消費者委員會指出,假如母公司為超市提供租務優惠,增加其市場權勢,有可能構成反競爭,但《競爭條例》指引對上述情G的監管不清晰,建議競委會日後應考慮母公司對企業帶來的優勢。
本港不少零售企業由大集團持有,消委會策劃及商營手法事務部總主任熊天佑舉例,百佳屬經營地產業務的長實集團旗下,惠康與萬寧同屬牛奶公司兩者同樣提供個人護理及家居用品。消委會去年底發表《雜貨零售市場研究報告》,指百佳及惠康向供應商施壓,質疑超市涉反競爭行為,但該會無權索取營業額資料,無法確定超市的市場權勢,亦難定斷有否違反競爭法。
收購合併未受限 易聚市場權勢
《競爭條例》的「第二行為守則」可監管企業「以大欺小」、濫用市場權勢,關鍵是業務實體(即涉及的公司)有沒有市場權勢。熊天佑表示,「第二行為守則」草擬指引,對業務實體定義不清晰,未清楚說明是否考慮母公司提供的優勢。
熊解釋,若經營商場的母公司向旗下超市提供租務優惠,或不容許其他對手租用其商場,有可能增加該超市的市場優勢,削弱其他超市的競爭力,子公司或可借用母公司力量形成市場權勢,故考慮個別超市的權勢時,應考慮子母公司業務。
另外,熊天佑指本港《競爭條例》對收購合併活動幾乎沒有限制,容易積聚市場權勢,故界定市場佔有率時,如證實同一集團、相同業務的子公司屬同一管理,例如一同定價,應視為同一業務實體,以定市場權勢,是否可能令個別業務實體「走甩」。
建議考慮超市市場佔有率
消委會競爭政策研究小組委員、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郭曉暉表示,「第二行為守則」一般以特定市場,如零售市場,決定該業務實體是否在該市場有權勢。他說,本港情G獨特,特別多集團同時經營跨市場業務,故《競爭條例》指引,亦應針對本港情G作補充,如列明需審視母公司其他業務,是否可作為子公司的「後盾」,賦予優勢。
郭曉暉認為,超市有否市場權勢,需考慮市場佔有率,若其市場佔有率很低,則未必需要考慮母公司的權勢。他指出,母公司如長期獨家提供個別舖位予超市,不租予其他超市,又或提供特別優惠維持旗下超市優勢,增加其他超市進入市場障礙,考慮超市權勢時,應考慮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實際好處。
競委會表示,歡迎所有持份者,包括消費者委員會就草擬指引內容提供意見。任何人士如認為草擬指引內某些部分不夠明確,競委會期望了解這些關注,如有需要,將在修訂指引時釐清有關部分。經修訂的版本將按條例要求呈交立法會作諮詢。
明報記者 邱雅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