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最高檢察院副檢察長邱學強近日指,香港廉政公署在上世紀對貪官採取的「特赦」,是因為當時香港警隊的腐敗是全局性的,如不解脫一批警員,香港治安秩序反而有無人維護之風險。「赦免」是資本主義制度下集團腐敗倒逼而採取的舉措。對社會主義制度下以執政黨自我純潔、自我革新為特徵的內地的反腐敗鬥爭,不具有借鑑意義。 對內地反腐敗不具借鑑意義 身兼中紀委常委的邱學強周一在中央黨校主辦的《學習時報》上撰文稱,在早陣子連串高調的反腐敗行動之下,內地有人提出借鑑香港經驗,以現在的時間點為界,凡是在此之前腐敗問題,只要認錯、退賠,就不再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的「特赦貪官論」。邱學強指出:「在我國民主法治和社會文明進步的當下,其觀點和主張不具有可行性。因為這種以犧牲公平正義為代價的策略,違背了法治精神和治黨必嚴的反腐理念。」他稱,「赦免貪官」雖然在特定歷史條件下能起到消解阻力作用,但對以法治為特徵的反腐敗鬥爭而言,不具有可借鑑性。採取「赦免」方式來「爭取」部分「貪官」,既無政治基礎,又無群眾基礎,更無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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