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官判辭曾被批偏激誇張

[2014.07.19] 發表
(明報製圖)

【明報專訊】裁判官黃汝榮已非首次遭上級法官批評,今次更被司徒冕嚴厲指摘「令司法機會蒙羞」,屬十分嚴重的批評。黃汝榮亦曾被批評用字欠莊重,例如把摸胸說成「撫弄其嶺上雙梅」。2007年他審理偷竊羅漢松案時,又形容被告自辯屬「靈魂之說,怪誕愚昧」,另一被告證供「就像替文章起了題目,內容卻空無一物」。當時的上訴庭直言,「從沒有在近代法官所撰寫的判決書中,看見過如此偏激、嘲諷及含侮辱成分的用詞」。

裁決被指先入為主

黃汝榮於2006年裁定一名被告非禮罪成,他在判決書中指接納事主女童的證供,形容她不可能說謊,因為她「縱有仙人點路,指點迷津,還得配合自然演繹,及經得起盤問,才可瞞天過海」。黃又指被告「敲鑼擊鼓,高調地反覆強調」其清白,但被控方盤問後,「整條狐狸尾巴, 已展露無遺」。

負責處理上訴的高院法官湯寶臣批評,黃官的判決書應該「重理性分析而不重花巧」,批評黃官「這種誇張的形容,在一份嚴肅的法律文章堨X現,難免會令人覺得有欠莊重」。

黃同年處理另一宗非禮女童案的判刑時,表示「想睇鼣Q告是人是獸」,又指被告「六根未淨,重犯機會比天高」。黃官稍後審理另一宗非法斬樹案件,當時經營茶座的被告辯稱,因怕茶座附近的大樹有倒塌危險才斬樹。辯方其後欲傳召茶座熟客作供,但黃官表示已掌握辯方說法,又指辯方傳召多少證人都無作用,判被告刑事疰a罪成。高院後來推翻有關裁決,並指黃官的說法是「先入為主」,令定罪有欠穩當。

被爆到夜總會消遣

另外,黃官於2002年以控方證人身分為一宗律師行文員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案作供時,曾被辯方大爆曾與被告到澳門新花城夜總會消遣,其間更叫了4名「小姐」,但黃只承認曾到夜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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