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新婚僅4個月男子,疑在前往會合妻子途中,在粉嶺街頭向11歲女童脫褲露出下體。他被控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昨提堂時,他原已認罪,惟裁判官認為事主年紀小,案情嚴重,建議控方索取法律意見,研究控罪是否合適,控方最終申請撤回被告答辯,案件押後再訊。 官指嚴重 促研改控罪 任職物業管理公司維修員的被告鄭廣斌(34歲)沒有案底,與新婚妻子同住。控罪指出,他於本月13日在粉嶺新運路粉嶺圍446號地下,向事主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辯方透露,被告在案發時剛完成工作,正準備乘搭港鐵前往會合妻子。裁判官指被告在路邊也「夠膽做(涉案行為)」,案情相當嚴重,建議控方索取法律意見,研究控罪是否適合及案件應屬的法院級別。控方最終同意,並申請把案件改為毋須答辯,獲裁判官批准。 裁判官為免被告再干犯類似控罪,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下月17日在粉嶺法院再訊。 據悉,被告當日犯案後逃逸,警方接報後連日在區內監視,終在日前發現被告形[可疑,將他拘捕。 【案件編號:STCC2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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