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男廁格寫煽動字句案 辯方索精神報告
【明報專訊】18歲男子涉上月三度於尖沙嘴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的煽動罪及另外3罪。案件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暫毋須答辯。總裁判官蘇惠德應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再訊,以待辯方就被告精神狀G索取專家報告。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梁佳樂(18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被控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以及3項摧狻庢l壞財產罪。
押後至10月 續准保釋
控方稱,警方已完成調查,確認本案為裁判法院案件,控方沒有更改控罪的申請。辯方則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以待辯方就被告精神狀G索取專家報告。蘇官批准押後案件,另指示辯方10月10日前向法庭交代索取報告的進度。
控罪指出,被告被控今年7月17、18及21日在尖沙嘴中港城3座11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而摧狻庢l壞屬於中港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男廁廁格牆壁,意圖摧狻庢l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狻庢l壞。他另被控今年7月17至21日期間,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尖沙嘴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
【案件編號:WKCC 323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