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振中非禮罪脫 襲擊危駕罪成 官對女事主證供有保留 7月判刑明言極可能判囚
【明報專訊】警司陸振中涉嫌在殘廁內逼女下屬口交,以及在一次喝酒後不顧下屬阻撓下駕駛及打傷他們,被控共7罪。被告不認罪受審,案件昨日在區院裁決,暫委法官勞潔儀裁定他各一項危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接納他酒後曾執意駕駛及打傷一名下屬,其餘5罪則不成立,包括涉案3項非禮罪,法官明言對女事主的證供有所保留。案件將押後至7月3日判刑,被告獲准繼續保釋,惟法官提醒被告,案件極大可能以即時監禁方式處理。
另外,控方在休庭前提議先處理控方證物,包括一部由被告為女事主X選購的小米手機,稱將把該部手機歸還X。勞官聞言後稱「禮物送齫q人就唔應該收番鵅v,但X作供時曾表示抗拒收到這份禮物,故控方理應先了解X的意願,遂將證物留待判刑當天處理。
被告陸振中(現45歲)初犯,與妻育有一子一女。被告於2022年升任警司,上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後不久,因本案停職至今。涉案3次非禮均發生於同年6月一次飯局中,被告疑攙扶X往殘廁內逼她口交;餘下危駕及襲擊等罪,均發生於翌月一場迎送晚宴後,一眾下屬試圖阻撓被告酒駕並起爭執(見另稿)。
官:接送看景買手機 應愛慕事主
被告及3名事主在審訊中均自辯或作供(見表)。勞官就3項非禮罪於裁決指出,被告與X的日常接觸,包括被告不順路也接送X上下班、下班後到龍尾灘看風景,以及為X選購小米手機等,認為兩人超出上司與下屬的關係,被告應是愛慕及追求X;對X來說,她能否通過試用期需要獲得被告等長官認可。
原女廁嘔吐 離開殘廁攬被告腰
案發當晚,被告與時任總督察黃燦熊、X、督察蔡文浩及賴文顯在聯和墟食肆吃晚飯,席間眾人有喝酒,X感到不適後三度由被告攙扶下往殘廁。勞官指從食肆的閉路電視片段可見,X原先在女廁內嘔吐,被告在沒有需要的前提下仍找尋殘廁,並在X甫出女廁後,將對方推往殘廁方向;惟片段不見X事後衣衫不整,或刻意與被告保持距離,反而X在最後一次離開殘廁時從後攬住被告的腰。
推論無反抗 或令被告誤會
勞官對X的證供有所保留,指X不願意讓別人知道其家庭背景,被告卻能清楚說出她的背景,質疑X視被告為侵犯者還是朋友;X曾離座前往廁所,卻在途中轉身望向被告,見被告沒有動作後回座,待被告拍她膊頭時才動身,令法庭大感奇怪。勞官又稱,X供稱如果自己有勇氣便早在殘廁內反抗被告,可以推論當時X沒反抗,X的行為或令被告以為自己徵得X的同意。
基於以上考慮,法庭裁定被告3項非禮罪不成立。惟被告在第二次飯局後涉及的危險駕駛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均成立,勞官押後判刑,以待辯方準備求情陳辭。
【案件編號:DCCC 13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