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罪量刑裁套用國安法 「獨立黨」主席上訴駁回
【明報專訊】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葡萄牙籍男教師黃煡聰,主張外國派軍入侵香港,去年承認《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判監5年。黃其後就判刑提出上訴,力陳涉案控罪屬串謀罪,法庭不應強制套用《國安法》量刑檔次。上訴庭昨頒判辭稱,串謀罪量刑相關法律,應在《國安法》框架內運作,並質疑早前裁定毋須強制套用《國安法》判刑框架的「初選案」,無充分考慮《國安法》和本地法律的「銜接原則」。上訴庭下令駁回黃的刑期上訴,維持原判。明報記者
原審法官練錦鴻早前裁定本案「情節嚴重」,以監禁6年半為量刑起點。惟由於《國安法》第21條把「情節嚴重」案件的最低刑期訂於5年,故即使黃煡聰認罪,也不獲完整減刑三分之一,最終被判監5年。黃一方其後就判刑提出上訴,指練官錯誤地把《國安法》第21條的量刑檔次,套用於涉及串謀罪行的本案中,以致錯誤地應用《國安法》訂下的最低刑期,令黃失去應有的認罪三分之一判刑扣減。黃一方又質疑,練官錯誤把本案界定為「情節嚴重」的案件等。
就《國安法》第21條量刑檔次是否適用涉及串謀罪行的本案,上訴庭昨頒判辭稱,按《國安法》立法原意,《國安法》與本港刑事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以構成全面的刑事法律機制,認為本地串謀罪量刑法律和相關原則,應在《國安法》第21條量刑框架內運作,令兩者銜接、兼容並互補。
初選案裁毋須用國安法框架
上訴庭:不同意這樣的觀點
至於本地串謀法律與如何在《國安法》框架內運作,上訴庭分析,法庭就本地法律下串謀罪判處的刑期,必須與「實質罪行」的嚴重性「相稱」,有關刑期亦必須受「實質罪行」的最高刑期規限。
上訴庭指出,法庭應按照《國安法》第21條定下的量刑檔次,就涉案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判刑,而有關刑期「不能低過適用級別所規定的下限」。
上訴庭分析《國安法》量刑檔次的應用時,表示留意到下級法院在「初選案」中,主張毋須在串謀《國安法》案件強制套用《國安法》判刑框架。上訴庭形容,下級法院「沒有詳細討論或充分考慮」《國安法》和本地法律的「銜接原則」,稱「本庭不同意這樣的觀點」。
原審裁「情節嚴重」 上訴庭指正確
另就本案是否「情節嚴重」的案件,上訴庭指出,黃煡聰犯案時間長達28個月、黃在本港面臨國安風險時犯案、涉案帖文就實現「香港獨立」提出籌募「軍費」等實際行動,認為練官裁定本案「情節嚴重」屬正確,以監禁6年半為量刑起點亦合理,並非明顯過高,下令駁回黃的刑期上訴,維持原判。
翻查資料,高院去年11月就涉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初選案」判刑時指出,考慮串謀罪立法歷史和案例後,裁定《國安法》刑期分級雖有參考價值,但不應完全套用在該案(should not be strictly applicable)。另外,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日報》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一案,目前正在高院審理。
【案件編號:CACC 92/24】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