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例首宗覆核敗訴 二代美隊判付半訟費
【明報專訊】被稱為「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去年3月於獲釋前兩天《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而未獲減刑,司法覆核懲教署長有關決定。其後法庭駁回馬俊文覆核,未下訟費命令。律政司要求法庭更改訟費命令,法官李運騰昨日頒布判辭,稱馬俊文一方就一項理據獲批覆核許可,惟有關該理據的爭議佔用法庭相當長時間,並最終被駁回,故下令馬俊文須就該宗司法覆核案支付律政司一半訟費,另須就是次申請更改訟費支付律政司全數訟費。
該宗司法覆核的申請人為馬俊文,答辯人為懲教署長。法庭早前裁決指出,馬俊文得悉委員會認為他不利於國安後,獲得足夠且合理的時間準備申述,懲教署長經過仔細觀察其申述才得出相關決定,沒有出現程序不公,故駁回馬的覆核。
法官李運騰昨於判辭表示,去年12月法庭批准馬一方就懲教署有否程序不公而提出覆核許可,最終駁回覆核,但不作訟費命令,馬的訟費則根據法援署的《法律援助規例》進行評定。同月,律政司要求法庭更改訟費命令,要求就司法覆核案及更改訟費的申請,以取得訟費。
判辭:基於公平因素
勝訴方有權獲訟費
判辭續稱,法庭考慮相關法律原則,即未能獲批覆核許可的申請人通常不會被命令向答辯人支付訟費,使申請人能夠在毋須擔心的情G下尋求救濟,惟另一方面是基於公平因素下,訴訟中勝訴方有權獲得訟費。李官指出,法庭於去年10月22日至23日就司法覆核展開聆訊,馬一方提出的其中5項理據不獲批覆核許可,僅就程序不公的理據獲批覆核許可。
另就更改訟費命令申請付訟費
李官續稱,雖然該宗司法覆核存在公共利益,即該案是首宗牽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司法覆核申請,同時判辭有助公眾正確理解懲教署處理類似個案時的程序。馬僅就一個理據提出覆核,其間法庭使用相當長的時間處理該項理據。綜觀所有因素後,法庭下令馬就申請覆核、開庭聽取陳辭程序向律政司支付一半訟費,至於是次更改命令之訟費則須由馬全數支付。
【案件編號:HCAL 97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