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警逼子自瀆案上訴 爭議未舉證性快感意圖
【明報專訊】時任警員2016至2018年於家中在兒子面前播放色情片自瀆,又以藤條及刀威嚇兒子一同自瀆,他於高院被裁定各兩項猥褻16歲以下兒童及煽惑16歲以下兒童嚴重猥褻罪成,判囚48個月。他就定罪上訴,上訴庭昨開庭審理。申請方指出,控方未能證明申請人在兒子面前自瀆是有意圖獲得性快感,以及原審錯誤引導陪審團沒考慮申請人行為出於教兒子「B痕」。法官稱需時商議,將於半年內頒判辭宣判。
上訴申請人FSL(47歲)1998至2019年任職警員,2020年革職;事主X為申請人兒子。申請人現正服刑。
半年內判 稱原審引導時沒考慮「B痕」抗辯
FSL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林表示,對16歲以下兒童嚴重猥褻罪,須證明申請人有意圖藉X在場而獲得性快感,惟控方缺乏相關舉證,以及X於盤問下同意他不能肯定其父案發時是教他為下體「B痕」還是要他一同自瀆,可見申請人行為出於教X「B痕」是可能的抗辯理由,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沒考慮有關說法。法官彭偉昌詢問為何要教X 「B痕」,林稱因X有隱藏陰莖的疾病,需申請人教他如何塗藥膏。
律政司:倘須證意圖或成搪塞藉口 官:可控虐兒
律政司一方認為,陪審團定罪並無不妥,只要行為明顯對兒童嚴重猥褻,控方毋須舉證有意圖獲得性快感,就本案而言,申請人在X面前自瀆屬明顯嚴重猥褻。
律政司一方稱,立法原意為保護兒童免遭性侵,若有意圖獲得性快感成為必要控罪元素,或導致被告以賺錢或滿足好奇心來搪塞明顯嚴重猥褻行為。法官彭寶琴表示,未能舉證只說明被告沒干犯性罪行,但控方可循虐兒等罪檢控,不會構成法例缺漏。3名法官聽罷陳辭後稱將於半年內頒判辭。
【案件編號: CACC 17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