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案部分供辭相同 作供警否認抄同袍 被問有否要求脫衣搜身 稱按值日官指示無需要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嫌於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昨日在高院第23天審訊。辯方盤問時關注,警員有否向男被告脫衣搜身(strip search);警員供稱搜身程序由警署值日官決定,「我]冇意見」。辯方又指出,作供警員和另一同袍的書面口供內容重疊,用字和標點符號一模一樣;警員承認兩份口供部分內容相同,但否認曾抄襲證供。
辯方質疑記事冊與案有關
官指法律上非證物
證物警員11632溫文鏡供稱,他花了7個月查看本案閉路電視片段,包括發現炸彈的明愛醫院,以及疑用來製造炸彈的大角嘴宏創方單位,並將工作寫入警員記事冊。在辯方盤問下,溫文鏡稱,他從2020年1月起翻閱閉路電視片段,當時的警員記事冊已交回警署,不知有沒有保存。辯方質疑記事冊與案有關,應封存為證物。法官陳仲衡聞言表示,記事冊在法律上不是證物,質問:「工作紀錄點會係證據?」陳官要求辯方盤問其他範疇。
次被告李嘉濱2020年3月7日被捕後,由溫文鏡檢取身上腰包和手機等。辯方問警員有否要求李嘉濱脫衣搜身,「剝光豬、除晒衫」。溫回答,搜身程序是由值日官決定,而值日官當時指示毋須脫衣搜身。辯方指出,溫同年3月9日為李嘉濱的手機拍照,其間向李套取口腔拭子樣本,過程中沒有妥善保管手機,反而容許同袍接觸手機;溫文鏡一概否認以上說法。
溫文鏡曾與同隊警長4181陳國威在警署看管李嘉濱。辯方盤問指,溫的口供和陳的供辭部分段落重疊,其中一句為「同日2311時,我與偵緝警長張偉華、偵緝警員11583和偵緝警員11632押解被捕人到達中區警署,並帶到錄影接見室」。
稱習慣第三身記錄自己行動
辯方質疑,溫文鏡的口供語意重複,句首提及「我」,又寫明「偵緝警員11632」(即溫文鏡自己),明顯照抄陳國威的供辭。溫否認說法,稱當時和陳國威一同出入警署,所以記錄內容和時間相同。溫又表示,自己習慣以第三身形式記錄行動,一時忘記轉換稱呼,「唔清楚點解漏驉A可能當時冇為意」。聆訊本周五(27日)續。
【案件編號: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