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男駕車撞學童泄憤 重判死緩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永安小學門外「11·19」駕車撞人案一審,昨日在常德中級法院開庭,法院當庭裁定肇事司機黃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央視新聞」報道,法院經審理查明,39歲被告黃文因投資虧損、與家人矛盾等,為發泄個人情緒,於11月19日上午7時37分許,駕駛汽車在常德鼎城區玉霞街道雙潭路附近,加速、連續衝撞小學生等人群,並在車輛因故障停駛後持械下車攻擊群眾,被當場捉獲。
黃文的犯罪行為致7人輕傷、16人輕微傷、7人輕微傷以下損傷,其中包含18名小學生,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儘管未致人重傷、死亡,法院認為,黃文選擇不特定多數的無辜小學生作為主要作案對象,犯罪動機卑劣,主觀惡性極深;選擇人流集中的地段、學生入校高峰時段,駕車衝撞人群,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行為造成多人受傷,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給被害人及在校學生、周邊群眾造成心理創傷,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懲處。
最高法:惡性犯罪須重懲
在珠海發生「11·11」駕車撞人事件後,內地嚴防報復社會案發生。最高法院11月23日召開專題會議強調,對於重大惡性犯罪,必須依法從嚴從重懲處,及時審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