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 次被告稱擬退出 遭首被告威迫放煙彈

[2024.12.10] 發表
現任警方國安處的警員陳國威(圖)作供後登上私家車離開法院,他供稱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在被告李嘉濱被捕翌日凌晨2時許與李錄影會面。(楊柏賢攝)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8人涉2020年初新冠疫情期間策劃3次爆炸,昨於高院第12天審訊。拘捕警員供稱,擔心次被告李嘉濱身攜炸彈並爆炸傷及途人,於是入後巷搜身。而當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現任國安處的警員作供講述,接手處理時發現李嘉濱左頸有傷。庭上播放李的錄影會面,他稱被同謀指示在醫院放炸彈迫使政府封關,李認為「件事太大」,他「承受不起」故欲退出,但對方以他及家人性命威脅。

被告為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歇N、何培欣及周皓文,首7名被告被指參與當年1月27日明愛醫院及2月2日羅湖港鐵站炸彈事件,再擬於3月8日悼念周梓樂時引爆炸彈。第33名監視警員在代表李嘉濱的大律師盤問下稱,3月7日晚拘捕李及帶他入旺角道後巷搜身,李被制服時腳部前後移動,掙扎大叫「唔好」;當李失平衡,他順勢跟李「一齊堋谷a下」,但他的身體沒壓荍鶠C

警供辭寫後巷搜身保私隱 庭上稱憂炸彈爆

對於警員早前供稱當時街上人流不多,辯方質疑把李帶入後巷如何保障公眾安全。警員稱,若李身上有炸彈,「炸彈龠阨`係360度」,入後巷可將爆炸傷害減少一半。辯方追問「驚麜\身上爆?」警員回答「當然驚」。辯方引述警員的書面供辭只說因街上多人,為保障李的私隱而帶他入後巷,而警員事隔4年的說法有別;警員作供重申以上全是他的考量,惟在供辭無寫下,又稱炸傷一人都多,何G該處不止一個人。

辯方質疑拘前無表身分打人 警否認

辯方指出,警員實情從後扯李倒地,令李眼鏡飛脫、手上電話掉下,再按荍鶞滬I部和手,從無表露身分,李高呼「打劫、救命」,警員跪在李的頸項,並掩蓋李的口部帶他入後巷,以免遭人見到逼供過程,又踢李的膝蓋致他趴在地上。警員一概否認。

和李嘉濱錄口供、現任國安處警員的陳國威供稱,原被指派於3月7日行動中負責拘捕,當晚在李被捕後到場接手,李在警誡下稱「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鵅A因為佢用我條命虧簪晪琚v。陳在警署後向值日官匯報李的頸傷,值日官判斷傷痕約長3厘米,但李稱毋須求醫、沒有投訴。陳憶述李得悉權利後沒要求聯絡律師,陳另與同袍從李的腰包檢取約4.5萬元現金等物。

控方指稱,首被告何卓為外號是「五飛」。李在錄影會面形容,2019年7月在Telegram認識的「五飛」是與他持共同理念的抗爭者,「五飛」認為港府無管制內地人入境,導致疫情在香港擴散,要求李去明愛醫院放炸彈,對方恐嚇他若不順從就會打殺李或其家人。李透露以約1.2萬元向內地賣家買了一公噸硝酸鉀材料,並承認在1月26日與一名男子在大角嘴宏創方混合烹煮炸藥,翌日由名為「羅師傅」的男子把風,李把煙彈放在醫院男廁,廁所內有其他人。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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