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婦買樓屋契加兒媳名
子婚變險被瓜分1/3業權

[2024.12.09] 發表
一位正在申請移加的華人男子,與加拿大本地華人女子結婚後,為方便父母購買房產,便在業主名單上加上妻子的名字。後來婚姻破裂,其妻子要分享該物業三分一業權。

官指加名屬信託形式 女方未證贈與無權分產

【明報專訊】一位正在申請移民加國的華人男子,與一位加拿大本地華人女子結婚後,為了方便父母購買房產,在業主名單上加上妻子的名字。後來婚姻破裂,其妻子要分享該物業三分一業權,幸好法官認為當時屋契上加上女方名字只屬信託形式,並非贈與,判房產業權屬男方父母所有,該女子不能分享。

男子趙某(音譯:Zhao)於2019年10月在魁省加蒂諾市(Gatineau)與女子周某(音譯:Zhou)結婚。原本還要在中國大擺宴席,但爆發新冠疫情,計劃無法實現。

趙某的父母於2020年2月返回加拿大,周某則在當年3月搬去與趙某及其父母居住。但僅僅7個月後,兩人在11月分居。這一段維繫了一年的婚姻,其中有7個月是處於同居狀態。

趙某的父母經過40年辛勤工作,積累一些財富,想在加定居安享晚年。2019年,他們想在渥太華或附近購買一幢房子或一個農場作為退休居所,因此將畢生積蓄中的一大部分,轉入他們和兒子所擁有的加拿大銀行帳戶,首先用於支付趙某的學費,然後用於購買他們的退休農場和移民費用。

他們於2019年5月抵達加拿大時,因受非永久居民或公民的身分所限,無法在加拿大購買農地,因此改為購買房屋,並於2019年7月購買第一個物業,登記在兒子趙某的名下。購房的56.23萬元都是由其父母以現金支付。

此後﹐一家三口都居住在這房產內,直到趙的妻子周某住進來。

2020年2月底,趙的父母還花6.6萬元買了一輛Lincoln Navigator四驅車,並以周的個人名義登記為車主。

後來趙的父母又在渥太華花了69.5萬元購買了第二個房產,一家四口都搬去新家,舊屋則用於出租,後來又賣掉。

無論是在新居還是舊居期間,這一家四口幾乎所有開銷,包括地稅、保險、水電和維修、四驅車的各種費用,都由趙的父母承擔,因趙某仍不是永久居民,找不到全職工作,而周的收入也很低。

但小夫妻分居後,周父在未經趙某及其父母的同意,就擅自上門將四驅車開走,並以4萬元的價格售出,售車款項未給趙某一家。

趙某和周某在如何分割家產上亦出現爭執,趙認為這是他父母全額購買的房產和汽車,屬於婚前財產,周不應分享;而周則認為她是豪華四驅車的合法所有人,是前夫對她的贈與,同時第二個房產她也有三分之一的業權。

魁省高等法院的奧德特(J. Audet)法官認為, 當物業的業權在某人名下,但此人「是受託人或沒有參與購買」時,只能以信託方式為另一方持有該物業,有義務將該物業歸還給真正的業主,除非此人能證明該物業是被有意贈與。

本案中,周未能出示證據證明她獲得贈與,相反現有證據表明,趙父趙母從未打算將第一處物業和車輛贈與他們的兒子。之所以將業權放在趙某和周某的名下,是考慮到老夫妻不熟悉加拿大,也不會說英、法語,不知道加國的法律制度如何運作,也不知道買車、買房、買保險和申領車主證等流程,很大程度上依賴對英語僅有非常基本了解的兒子。

簽署購房、購車協議時,趙父趙母並沒有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不了解將業權登記在兒子一人名下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但無論如何,房產是老夫妻用自己的錢買來自住的,儘管他們也希望兒子能和他們一起居住。

用於購買房產的部分資金,來自於趙某名義開立的銀行帳戶,但帳戶中的任何資金,都是由其父親存入的,並且是為了全家永久遷居加拿大的目的。換句話說,這些錢都是趙某父母的錢。

至於四驅車的車主也以周某的名字登記,是考慮到作為魁北克省居民的周某,能夠申請到更便宜的汽車保險,而實際的保險費用,都是由趙父趙母來支付。

另外車輛從購買到最後被周某的父親偷偷賣走,這一段期間都是由趙某及其父母使用,後者才是這輛車的真正擁有人。

對於第2處房產的業主名單上有周某的名字,法官認同趙某的說法,即根據移民顧問的建議,如果趙某和周某有共同的物業,對於趙某申請永久居民身分會有幫助。這一處物業的房款,全部都是由趙父趙母支付。很明顯這對夫妻並沒有將房產贈與周某,或者讓她分享三分一業權的想法。

綜上所述,法官最後判決。趙父趙母是兩處房產的唯一實益擁有人,也是那輛2020年款Lincoln Nautilus四驅車的唯一實益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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