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主腦囚23年10月 官斥惡毒 反恐罪首判 另6人囚5年10月至13年半

[2024.11.15] 發表
本案原定昨早判刑,因8號風球延至下午宣判。判刑後,7名被告由囚車押走,大批警員在高院附近佈防戒備。判刑期間,大批市民到庭旁聽,連直播正庭聆訊的延伸庭都幾近坐滿,大部分較早到達的人均戴上口罩。被問及是否得知案件內容,有人稱「唔係好方便講」。(李紹昌攝)

【明報專訊】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涉策劃2019年用槍械及炸彈殺警,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檢控14人,罪成9人有兩人早前判刑,餘下7人昨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斥責涉案主腦、無名小隊隊長吳智鴻為政治目的,圖謀顛覆政府,「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就他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兩罪判囚23年10個月,為案中最重。屠龍隊長黃振強同樣承認串謀爆炸等兩罪,他因擔任從犯證人獲減刑一半,判囚13年半。

主腦悉減刑微笑 有被告聞判抹淚

政府發稿表示,本案涉及極端恐暴血腥的圖謀,情節極為嚴重,當局將積極引用國安相關法例提控與恐怖活動相關罪行。

除了兩名隊長被重囚,同案其餘5人即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陳玉龍、賴振邦,昨亦被判監5年10個月至12年(見表1)。當法官張慧玲表示就吳智鴻當義工額外減刑,吳面露微笑;蔡凱明聞判脫下眼鏡抹淚;黃振強和蘇緯軒步入囚室前有說有笑。

官指圖殺警致恐慌 較葉繼歡案嚴重

張官判刑時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最高可判囚終身,本案首引《反恐條例》檢控,沒有判刑指引或先例。她認同辯方所指,英國案例涉較大規模的國際恐襲,兩地政治和歷史不同,該案例不適用於本港,不過有參考價值。張官提及「葉繼歡案」為錢財犯罪;「光城者案」計劃在法庭放炸彈,惟未獲化學材料;本案則圖謀殺警造成恐慌、顛覆政府,幾乎成事,比前述兩案嚴重,本案炸彈威力亦不比「盧溢燊案」輕(見表2)。

屠龍隊長稱誤信警黑為伍 日後懂愛國

張官引述辯方求情稱,黃振強父母離異,他在示威中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而獲取支持,在歪曲氣氛下自以為是正義英雄,因傲慢無知成立屠龍小隊並取得資金,最終貪圖利益而落入萬劫不復境地;黃聲稱誤信警方與黑幫為伍,日後懂得愛國,而他因走上證人台,承受沉重壓力。至於吳智鴻,他曾任職助理工程師,患抑鬱的他因社會事件沮喪,親友形容他「近乎完美」。

張官表示,吳智鴻看準屠龍小隊勇武,遂加以利用;雖然案中有6人罪脫,但只是陪審團未能肯定他們有份串謀,而小隊一貫示威破壞,有目共睹;黃振強的任務是帶隊引誘警方走近炸彈然後引爆,計劃周詳,各司其職,針對政府圖令社會大亂,「惡毒之處實非筆墨所能形容」,他們為實踐政治目的而圖謀殺警,不理他人死活,明顯向社會宣戰,需要嚴懲。

張官指出,黃振強無處理彈藥,接納他不是主腦,不過他召集隊員行事,責任不輕;黃認罪並指證隊員,他錄口供後吳智鴻才認罪,黃供出手機亦有莫大幫助,就其串謀爆炸、串謀集資用作恐怖主義兩罪均給予一半減刑,判監13年半。

主腦認兩罪減刑1/5 官:非因悔過

至於吳智鴻,張官稱他是策劃行動的主腦,招兵買馬,安排到台灣軍訓、測試引爆裝置及把炸彈放在母校,並非親友所描述有正義感,而是心腸惡毒圖顛覆政府。張官認為吳認罪非因悔過,而是知道黃會指證他;就吳承認串謀爆炸、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彈兩罪減刑五分之一,判囚23年10個月。

綜合案情,吳黃兩人於2019年在元朗7.21事件後認識,吳原計劃將兩枚各重8及12公斤的炸彈放在灣仔軒尼詩道,由黃於同年12月8日民陣遊行時帶領屠龍小隊引誘警員走近,槍手在炸彈引爆時以步槍殺警,達至「全民執槍」。行動當日,警方拘捕吳黃等人,計劃未有成事。

【案件編號:HCCC 164-5/22、255-2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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