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收槍彈者求情稱遭「兄弟」利用 被捕始知計劃
【明報專訊】政府首引用《反恐條例》起訴的案件昨判刑,法官張慧玲昨引述辯方求情,透露其中3名被告陳玉龍、蔡凱明和賴振邦的個人背景。案中負責收取槍彈的維修技工陳玉龍,小時候執報紙幫補家計,被同學發現而飽受欺凌。陳在求情信表示,被捕後始知12.8行動,被「兄弟」利用運送槍械。法官考慮陳沒將彈藥收藏妥當,隨意擺放予人使用,判囚9年。
不知零件會製成完整槍械
辯方求情稱,被告陳玉龍的父親早逝,母親被指剋夫,帶陳和胞妹投靠娘家,而陳患有讀寫障礙,學習過程艱苦。陳向法官親撰11頁求情信,稱從小對機械零件有興趣,遭損友利用,被捕後才知道涉案零件會製成完整槍械,他視為「兄弟」的朋友原來做出傷天害理的事。陳盼出獄後開設手工啤酒廠,改過自新。
另一被告倉務員蔡凱明案發時提供土製炸彈引爆裝置的電路圖。辯方稱蔡曾獲機械人獎項,現獲保留專業教育學院(IVE)機械工程系學位,出獄後繼續學業。蔡不時做義工和定期捐血,還押後失去和家人相處的機會,現在知道自由可貴。
法官指出,不能忽視當時社會背景下,蔡凱明必定知悉引爆裝置會用於反修例活動,顯然罔顧炸彈用途;即使炸彈未必爆炸,引爆裝置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可操控引爆時機。考慮到蔡案發時年輕,因良好品格酌情減刑,判囚5年10個月。
至於審訊後定罪的3C維修工作室店主賴振邦,求情稱他義教長者使用智能電話,性格孝順顧家。賴在獄中攻讀遙距課程,冀出獄照顧年邁母親。法官判刑稱賴非案件主腦,陪審團裁定其交替控罪成立,即信納賴知道炸彈的存在,惟未必知道炸彈用途,不肯定曾參與串謀。法官考慮賴的良好品格,減至10年10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