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助理洗錢囚5年 官指愚忠減刑
【明報專訊】一名商人自2015年起安排私人助理持有一間上市公司的大量股份,再以數間公司向該上市公司借貸1.25億元,而該些公司實質均由商人持有。涉案私人助理被廉政公署起訴5項串謀洗黑錢罪,早前被裁定全部罪成,昨於區院被判囚5年。法官李慶年稱,本案涉額逾億,犯案時間橫跨14個月,亦屬有預謀的跨境犯罪等;被告並非主謀,曾進諫勸商人「收手」,也因與商人關係緊密,出於愚忠犯案,則為減刑因素。
跨境犯罪涉1.25億 曾勸「收手」
李官綜合案情指出,被告林松根(51歲)按商人黃自強指示處理新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新威)資金,即於2016年7月至翌年9月借取的1.25億貸款。黃安排被告及其他人持有新威股份,並以掛名人頭公司向新威借貸,轉移新威的資金作其個人資金使用,包括償還律師費及買賣股票;被告雖認為借貸安排可疑,但為保住工作,按指示處理。黃因新加坡及香港銀行帳戶被凍結,做出涉案行為,違反上市規則,詐騙港交所和投資者。
李官引述辯方求情稱,被告出生於內地農村基層家庭,為人盡責勤奮;另稱涉案金錢不是源於販毒等令社會厭惡的罪行得益,1.25億元中已償還部分款項,被告角色屬操作人,出於與商人的緊密關係行事,望法庭輕判,讓被告早日照顧患癲癇的女兒。
李官判刑時指出,本案有一系列加刑因素,包括多於一人犯案、有預謀、涉及跨境犯案,令涉案上巿公司損失逾8100萬元,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李官續稱,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金額為黑錢,但被告並非主謀,按指示處理黑錢,刑責較低,考慮到被告出於愚忠犯案,以及案發至今已相隔8年、被告的良好背景及家庭因素,減刑至監禁5年。
【案件編號:DCCC 59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