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兒童權利
【明報專訊】全球不少國家會於6月1日慶祝國際兒童節。聯合國設有《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基本需要,例如生存、安全、家庭、身分、意見發表,免受他人傷害。
■新聞撮要
立法會2024年5月審議《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草案規定社福、教育及醫療衛生界23類專業人士須舉報嚴重虐兒個案,違者最高判監3個月及罰款5萬元。
強制舉報虐兒機制立法源於2018年5歲女童遭虐待死亡事件,事後議會內外均有聲音要求立法。政府日前提出修訂,包括增設附表列明何謂「嚴重傷害」等。勞工及福利局長孫玉菡表示,條例針對嚴重虐兒個案,重申只有列明的專業人士未有舉報,才是「情節嚴重」而有可能面臨監禁,他又以下為「情節嚴重」的例子,如家庭醫生與兒童經常見面,「明知、長時間知,但都唔去舉報」。
醫衛界立法會議員林哲玄認同醫生容易察覺病人身體受傷,特別是為全家提供護理的家庭醫生,認為條例不會增加醫生壓力。社福界立法會議員狄志遠認為,若出現懷疑受虐個案,機構開會討論後,即使認為個案未必成立,亦可先備案;如前線社工發現嚴重個案,則應繞過程序,直接舉報;同時需留空間給前線,例如受性虐待受害人須先接受輔導等。
■基礎知識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為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在1989年正式於聯合國通過,是國際間第一條保障18歲以下兒童擁有基本人權的條約,包括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參與權。1994年《公約》延伸至香港,《公約》第44條訂明,締約方有義務提交定期報告,匯報為促進《公約》採取的措施。香港撰寫的報告會作為中國報告的一部分提交聯合國。
《公約》共有54條條約,其中第2條「不受歧視」、第3條「以兒童最大利益為先」、第6條「兒童生存和發展權利」,以及第12條「兒童有權發表意見並獲得尊重」為總則。
《公約》亦列明兒童權利可分成以下4項:
1. 生存權
每名兒童享有基本的生存權利,如充足食物、房屋、清潔食水、基本醫療服務
2. 受保護權
每名兒童有權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疏忽照顧和剝削,在武裝衝突或兒童捲入法律程序時,他們應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
3. 發展權
每名兒童有權接受正規教育、享受閒暇及文化活動,認識自身權利
4. 參與權
每名兒童有權表達意見,享受社會、經濟、文化、宗教生活。成人應尊重其發表意見和集會的權利,兒童有權接觸各種有益身心的資訊
■挑戰題
(1)虐兒是侵犯兒童受保護權的行為。(是/否)
(2)《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建議23類專業人士須強制舉報嚴重虐兒個案。(是/否)
(3)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家長應勸阻兒童參加集會。(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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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學公民 第09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