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興基地集結案 官指積極參與 兩人囚17月半
【明報專訊】2019年10月30日網民號召包圍警方屯門大興行動基地,當晚逾200名示威者在基地外堵路,警方拘捕多人,其中12人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當中3男經審訊後裁定罪成,昨於區院判刑。法官表示,3人不單在場吶喊助威,更積極參與,兩男同判監禁17個月15天;餘下一男未成年,法官接納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
同案9人認罪 兩人入更生中心
3名被告為無業吳顥筠(現24歲,下同)、地盤工人陳樂期(28歲)及案發14歲現19歲男生,3人就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吳另管有噴漆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珧]產罪成。同案有9名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當中兩名未成年被告判入更生中心,其餘7人同判囚13個月15日。
暫委法官鄭紀航判刑指出,當晚警方在基地正門前佈陣30人,人數遠低於示威者。有示威者辱罵警方及用淫褻污穢的說話針對警員家屬、用雷射筆照射駐防的警員,以及拆開及搬動鐵欄,整場非法集結歷時45分鐘。加上案發時為高院處理蒙面法的司法覆核案前夕,增加發生暴力的風險。
官指更生中心難反映罪行嚴重
案發未成年男生判入教導所
鄭官續指,吳背囊內被搜出噴漆及生理鹽水,警誡下稱到場為保護手足,陳的背囊內搜出手套,19歲男生則被新聞片段拍攝到有份搬動鐵馬,認為3人不單在場吶喊助威,更積極參與。就非法集結罪量刑18個月,考慮吳及陳受審時同意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判二人囚17個月15天,他罪同期執行;19歲男生經審訊後被定罪,鄭官認為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不能反映罪行嚴重,故判處進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 746、757/20】
(反修例風暴)